泰國槍殺通緝犯案 遞槍員工高院更一審仍判7年

事實摘要

我國籍通緝犯石姓男子2024年2月在泰國曼谷遭人開槍殺害,警方鎖定其生意夥伴王姓男子涉案,王男至今在逃。
王男的員工周姓男子被指控依指示取槍遞交,返台後遭羈押起訴。
一審國民法官庭依幫助殺人罪判處7年,案經二審、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一審於10月27日駁回雙方上訴,維持7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7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刑度
有期徒刑 7 年・看同類殺人案件判多久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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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在泰國曼谷發生的槍殺案,涉案員工周姓男子的官司在高等法院更一審有了結果。高院於10月27日宣判,駁回檢察官與被告雙方上訴,維持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的結果,全案仍可上訴。

事件經過

據報導,被害人石姓男子當時44歲,因在台灣涉及強盜案件,2023年2月間出境潛逃,遭桃園地檢署通緝。他到泰國後,與當地經營大麻店的台籍王姓男子合夥。

起訴內容指出,2024年2月25日凌晨,王男與石男在曼谷租屋處協商糾紛時起爭執,王男持槍朝石男頭部開槍,並將槍放回2樓。石男倒地後仍有掙扎,王男指示員工周男取槍,周男將槍連同槍盒交給王男,王男再開第二槍,石男死亡。據報導,事後有人清洗現場、將遺體載往他處棄置,相關人員再逃往柬埔寨。

審理過程

周男返台後遭羈押,台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王男與周男,王男因在逃遭通緝。一審由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審理,認為實際下手者是王男,周男雖明知王男有殺人意圖仍協助取槍,但考量雙方的主僱關係,且周男事前無殺人動機與犯意,認定成立幫助殺人罪,判刑7年。

檢察官與周男均提起上訴。高院二審今年1月底認為,一審否定共同殺人犯意的部分理由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且未審酌非法持槍罪嫌,撤銷原判發回。最高法院則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再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更一審說法

高院更一審指出,周男在第一槍後受到驚嚇,並非主動取槍,受催促時仍有遲疑與消極抵抗,並未居於支配犯罪的地位,僅成立幫助殺人罪。

周男主張符合自首要件,高院則認為台泰警方透過情資交換,在周男返台前已掌握其身分與涉案嫌疑,因此不符合自首。至於非法持槍部分,高院表示起訴時已載明槍砲案件另行偵辦,且一審未具體主張相關事實,不能事後要求法院一併審判。高院綜合判斷,認為一審量刑並無不當,維持原判。

背景說明

殺人罪規定於刑法第271條。幫助犯則依刑法第30條處理,指對他人犯罪提供助力、但自己未居於犯罪支配地位者,得按正犯之刑減輕。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區別,通常要看行為人是否有共同的犯意、是否分擔並支配犯罪。

自首規定於刑法第62條,須在有偵查權的機關尚未發覺犯罪或犯罪人之前主動申報並接受裁判,才符合減刑要件。

國民法官制度依《國民法官法》實施,由國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特定重大刑案。刑事案件經上訴後,若上級法院認為原判決違法或理由不完備,可撤銷並發回更審,因此同一案件可能歷經多次審理。更審判決作成後,當事人仍可依規定上訴最高法院。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ETtoday、自由時報、中央社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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