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經發局工業行政科一名約僱聘用助理與前科長,被控承辦工廠登記及毗連擴廠業務時收受代辦業者賄賂。
桃園地院審結,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助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前科長4年,均褫奪公權5年。
另3名代辦業者與居間退休人員均獲判刑並宣告緩刑。
全案可上訴。
桃園經發局前科長與助理收賄護航擴廠案 地院一審判8年、4年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4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 刑度
- 有期徒刑 8 年・看同類貪污案件判多久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完整報導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行政科一名聘用助理與前科長,被指在承辦工廠登記及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業務時,收受代辦業者賄賂。桃園地方法院審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助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前科長有期徒刑4年。
案件背景與起訴內容
據判決內容,助理自1988年起在桃園縣(市)政府任職,後於經發局擔任約僱助理,2022年改任聘用助理,負責工廠新設登記、變更登記及毗連土地擴展計畫審查等業務。前科長自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擔任該科科長,負責督辦相關業務,兩人均屬依法令服務的公務員。
兩名代辦業者為加快承攬的10件申請案進度,自2018年起多次透過已退休的前約僱人員居間聯繫,向助理交付現金。判決認定,助理在多件案件中提供補正時間、優先安排會勘、協助函詢及加速會簽等協助,單案賄款從數千元到數十萬元不等,助理經認定總計索賄約270萬6千元。
前科長部分
判決指出,前科長於2023年向光泉公司推薦代辦業者承辦毗連申請。由於該公司申請的土地已出租給關係企業,原先被認為欠缺擴廠必要,前科長協助修訂相關審查認定基準,增訂關係企業或承租超過5年且屬上下游供應鏈者的例外規定,修正案於2023年8月14日公布,該公司同年11月取得擴展計畫核定。業者其後分兩次交付共100萬元給前科長,款項已被花用殆盡。
法院量刑
法院審酌,助理任職公務機關30餘年,卻反覆收賄,嚴重損害公務執行的廉潔與行政公平。兩人均坦承犯行,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
其餘3名被告方面,吳姓代辦業者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居間的張姓退休人員應執行1年8月,緩刑5年;呂姓代辦業者應執行1年1月,緩刑5年。3人均須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接受法治教育。法院另認定張姓退休人員取得的報酬共41萬2000元屬犯罪所得,應予沒收。全案可上訴。
背景說明
公務員收受賄賂,主要依《貪污治罪條例》處理。該條例第5條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屬貪污犯罪的一種;同條例第11條則規範對公務員行賄的行為。法院判決時,可同時宣告褫奪公權,也就是一段期間內不得擔任公職或行使選舉等權利。
緩刑是指法院對符合條件的被告,宣告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刑罰,期間若無撤銷事由,刑罰就不再執行。法院可在緩刑期間附加條件,例如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接受法治教育或接受保護管束。
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檢察官與被告在法定期間內均可提起上訴,案件在判決確定前仍可能有變動。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 聯合新聞網 護航擴廠案索賄370萬元涉貪 桃市經發局前科長、助理一審判決出爐 (10/24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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