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鄭姓男子開車時與翁姓女子的自小客車相撞,翁女右肩和後背受傷。
鄭男事後在酒精測定紀錄單的被測人欄位,寫下哥哥的名字。
新竹地方法院認定他涉及過失傷害與偽造署押兩項罪名,分別量處拘役40日及有期徒刑3月,均得易科罰金。
紀錄單上的偽造署名一併沒收,本案還能上訴。
新竹男車禍後冒簽兄長名字應付酒測 判拘役並另處徒刑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4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 刑度
- 有期徒刑 3 個月・看同類過失傷害案件判多久
- 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完整報導
新竹一名鄭姓男子發生車禍後,在酒精測定紀錄單上冒簽哥哥的姓名。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他有過失傷害及偽造署押的犯行,兩罪各自量刑,都可以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事件經過
據判決內容,鄭男開車上路時因未注意前方路況,撞上翁姓女子駕駛的自小客車,翁女的右肩與後背因而挫傷。車禍後,鄭男在酒測紀錄單的「被測人」欄位寫下哥哥的名字,意圖以他人身分面對後續處理,使哥哥有被追究刑責的風險。
法院的看法
法院說明,這張紀錄單上的簽名,功能只在確認受測者是誰,因此不算刑法上的偽造私文書。不過,未經同意以他人名義簽名,仍已符合偽造署押罪的要件。
法院並指出,此舉可能害哥哥平白被追訴,也可能讓警方與司法機關難以正確掌握案情,徒增司法資源的耗費。
量刑與後續
量刑時,法官考量鄭男迄今尚未與翁女和解,翁女所受損害也還沒有獲得彌補。但另一方面,鄭男犯後坦承犯行,加上本案過失程度等因素,法院最後就過失傷害部分量處拘役40日,偽造署押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月。
紀錄單上那個偽造的哥哥姓名,法院也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背景說明
過失傷害罪規定於刑法第284條,指因過失使他人受傷者,依法處罰。偽造署押則規定於刑法第217條,指未經他人同意,偽造他人的簽名、畫押等,即使不構成偽造文書,單獨偽造署押本身也可能成罪。
拘役與有期徒刑都屬自由刑。依刑法第41條,符合法定條件的短期自由刑,法院可諭知易科罰金,受刑人得以繳納罰金代替入監執行,但是否准許仍須依法審酌。
另依刑法第219條,偽造的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屬於犯人與否,都應沒收。判決後,當事人如有不服,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 自由時報 車禍冒用哥哥姓名做酒測紀錄 肇事男判拘役再判徒刑 (10/24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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