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子違停遭盤查辱警「有牌流氓」,法院判拘役30日

事實摘要

今年8月上午8點多,台南市安南區郡安路六段與安明路口有車輛停在路中央,警方獲報前往關切。
陳姓男子拒絕配合,對兩名員警辱罵,被帶回海南派出所後,又對所長及兩名員警重複辱罵。
陳男在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檢方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南地方法院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3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刑度
拘役 30 日・看同類其他案件判多久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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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駕車違規停在路中央的陳姓男子,面對員警前往關切時情緒失控,辱罵員警並譏諷警方是「有牌的流氓」。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事件經過

據報導,案發時間為今年8月間上午8點多,地點在台南市安南區郡安路六段與安明路口。當時有一輛車停在路中央,影響交通安全,台南市警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員警獲報後到場處理。

報導指出,陳男見員警上前盤查後,不但拒絕配合,還對兩名執勤員警連續以不雅字眼辱罵,並出言諷刺警方是「有牌的流氓」。員警隨後依法將他帶回派出所進一步調查。

派出所內再度辱罵

據報導,陳男到派出所後情緒仍未平復,再度指著所長及在場兩名員警辱罵,內容與先前相同。

法院判決

陳男在警詢及檢方偵辦時均承認犯行。檢方認為事證明確,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理後認為,陳男在短時間、相近地點接連辱罵多名員警,是基於單一犯意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屬接續犯,應以一罪論處。法官並指出,陳男因不滿盤查就辱罵員警,妨害公務執行,也有藐視公權力之嫌;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背景說明

侮辱公務員罪規定在刑法第140條,指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或公然侮辱公務員所執行的職務,構成要件包含「公然」與「執行職務」。「接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犯意,在密接的時間與地點反覆實施同種行為,法律上評價為一罪,而非數罪併罰。

「簡易判決處刑」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化程序,案件事證明確、被告自白或證據明確時,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直接以書面審理並科刑。拘役依刑法第42條規定可易科罰金,受刑人在符合條件下,可以用繳納罰金代替入監執行。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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