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又稱:加重詐欺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一句話解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透過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等方式詐騙,刑責比普通詐欺重。

詳細說明

  • 普通詐欺規定在刑法第 339 條;有第 339 條之 4 所列情形之一,就屬於加重詐欺,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詐騙集團分工合作(機房、車手、水房),通常符合「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假檢警、假投資廣告等手法,常同時涉及冒用公務員名義或透過網路散布。
  • 車手、收水也可能被依加重詐欺罪判刑,並另涉洗錢、組織犯罪等罪。

實際例子

車手依集團指示向被害人面交收取 50 萬元,法院認定他與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依加重詐欺罪判刑。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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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修紀錄

  • ・包青天
    批次審閱通過
  • ・社會543 編輯部
    初始內容(草稿,待編輯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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