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又稱:加重詐欺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一句話解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透過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等方式詐騙,刑責比普通詐欺重。
詳細說明
- 普通詐欺規定在刑法第 339 條;有第 339 條之 4 所列情形之一,就屬於加重詐欺,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詐騙集團分工合作(機房、車手、水房),通常符合「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假檢警、假投資廣告等手法,常同時涉及冒用公務員名義或透過網路散布。
- 車手、收水也可能被依加重詐欺罪判刑,並另涉洗錢、組織犯罪等罪。
實際例子
車手依集團指示向被害人面交收取 50 萬元,法院認定他與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依加重詐欺罪判刑。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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