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歲黃姓慣竊今年4月獲台北地院裁定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宜蘭。
裁定未要求定期向派出所報到,報導指限制住居約束力有限。
黃男去年在彰化與萬華涉犯連續竊盜案,今年5月分別被判應執行2年10個月與1年4月徒刑。
據報導,他獲交保後回到大台北地區,再涉嫌犯下價值百萬元的竊盜案,警方調閱監視器鎖定。
慣竊獲交保限制住居宜蘭 未要求報到遭指約束力不足

完整報導
事件背景
外界稱為「蜘蛛人大盜」的黃姓男子現年67歲,據報導自20多歲起即有竊盜前科。他去年在彰化與台北萬華涉犯連續竊盜案,今年4月23日經台北地院裁定以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宜蘭。
裁定內容與爭議
據報導,法官認為黃男已被羈押一段時間,應當有所警惕,且衡量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以及被告人身自由與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後,認為10萬元交保金加上限制住居,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
不過,報導指出,這份裁定並未要求黃男定期向指定派出所報到。依實務情形,若沒有報到規定,警方即使查訪時發現被告不在住處,被告也可能以到外縣市遊玩為由說明,限制住居因此難以產生實質約束。報導並認為,法院也可考量延長羈押,或採取報到、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手段。
後續案件與警方負擔
黃男在彰化與萬華的連續竊盜案,今年5月分別被判應執行2年10個月及1年4月徒刑。據報導,他離開宜蘭後回到熟悉的大台北地區,再涉嫌犯下百萬元竊盜案;基層員警連日調閱監視器畫面,才鎖定涉案對象。
報導另指,本案警方原建請檢方聲請羈押,但院檢對羈押必要性的判斷,與第一線員警的看法存在落差。該報導認為,各機關若缺乏整體治安思維,基層警察恐疲於追查慣竊再犯。以上為該報導的觀點與整理,黃男涉案部分仍以司法機關認定為準。
背景說明
羈押是在刑事程序中,為確保審判或執行順利進行而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依刑事訴訟法,偵查中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官決定。若法官認為不必羈押,可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替代方式。限制住居是限制被告居住在特定地點,法院可視情形另外命被告定期報到,或搭配其他限制。羈押的要件包括涉嫌重罪、有逃亡或串證之虞,或有反覆實施特定犯罪之虞等,是否有必要由法官依個案判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列有若干得預防性羈押的罪名,竊盜罪亦在其中,但仍須符合法定要件及必要性。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 聯合新聞網 新聞眼/不需報到 限制住居形同具文 (10/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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