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檢察官詐老婦606萬 彰化面交車手遭判6年10月須賠

事實摘要

彰化縣一名退休林姓婦人2024年8月底接獲冒充檢察官的詐騙電話,被騙交出提款卡。
黃姓男子擔任面交車手到府收取提款卡,帳戶內606萬6千元遭分多地提領一空。
彰化地院審理後認定受害金額龐大,且被告構成累犯,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
民事部分,被告應賠償被害人606萬6千元。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8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刑度
有期徒刑 6 年 10 個月・看同類詐欺案件判多久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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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彰化縣一名已退休的林姓婦人,2024年8月底遭詐騙集團冒充檢察官來電,交出名下提款卡與密碼,帳戶內606萬6千元被提領一空。涉案的黃姓男子擔任面交車手,經彰化地院審理,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民事部分應賠償被害人606萬6千元。

事件經過

據判決書內容,集團成員先後以「台北檢察官」及「高桂森」的名義打電話給林婦,謊稱她的雙證件遭盜用、正被調查,需交出帳戶提款卡與密碼,以便由政府機關監管。林婦信以為真,帶著提款卡到福興鄉某處交給前來的黃男。

黃男向林婦詢問密碼後,交給她一張偽造的「臺北地檢署公證處收據」。取得提款卡後,他隨即轉交給集團中身分不詳的提款車手。這些車手分別前往鹿港、新港、民雄、斗南、中壢、安平、內壢、桃園、臺南等地的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合計606萬6千元。

法院認定

判決指出,黃男擔任建築工人,在本案中擔任詐騙集團的面交車手,專門到府向被害人收取提款卡。法院認為,被害金額相當龐大,林婦年事已高,無法像年輕人一樣再投入勞動市場,老年生活頓失依靠,犯行造成的損害相當嚴重。

法院另指出,黃男先前曾因幫助洗錢,經嘉義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5年內再犯本案,構成累犯。

量刑與賠償

檢察官在本案求處有期徒刑6年,法院認為仍稍嫌不足,因此量處6年10月。民事部分,黃男應賠償林婦606萬6千元。報導未提及被告是否上訴。

背景說明

「假檢察官」是常見的詐騙手法,歹徒冒充檢察官或警察,謊稱當事人涉及刑案或個資遭盜用,要求交出提款卡、存款或配合「監管帳戶」。面交車手負責到現場向被害人收取款項或物品,常與提款車手分工。

依刑法第47條,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法院得加重其刑。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等情形,屬加重詐欺罪。遇到可疑來電,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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