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與客戶前夫起爭執 兩度查客戶資料被判6月

事實摘要

一名曾在中信銀行任職的黃姓員工,與邱姓客戶的前夫有過節,去年3月間兩度在台北市的辦公室登入系統,調閱邱女的個人資料。
邱女輾轉得知資料外洩後提出告訴。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黃男觸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一審宣告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
至於騷擾邱女的部分,目前由台北地檢署另案偵辦。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8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刑度
有期徒刑 6 個月・看同類其他案件判多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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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一名曾任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的黃姓員工,與邱姓客戶的前夫發生糾紛後,被指藉由工作上可使用的內部系統,調閱邱女的個資。邱女事後輾轉得知資料外洩,遂提出告訴。士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認定黃姓員工有罪,一審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

事件經過

據檢警調查,黃姓員工與邱女前夫之間有紛爭,去年3月21日和同月27日,他在台北市的辦公室裡,兩度利用銀行系統調閱邱女的資料,內容包括戶名、身分證字號、通訊地址、生日及聯絡電話。報導指出,邱女後來也遭到騷擾。

檢方偵辦與審理過程

檢察官調閱相關資料後,認為黃姓員工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提起公訴。騷擾部分則另案由台北地檢署偵辦中。

據報導,審理期間黃姓員工曾聲請向銀行的洗錢防制作業部門,調取案發當天的查詢職務背景及交辦紀錄,主張自己並未非法蒐集邱女資料,之後卻改口認罪。

法院如何認定

法官認為,黃姓員工憑藉職務之便,以同樣方式兩度查詢邱女個資,屬接續犯,只論一罪。量刑時,法官參酌其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他尚未與邱女和解、目前沒有工作等情況,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報導未提及被告是否上訴。

背景說明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的方式。非公務機關要蒐集或處理個資,須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不能無故為之。違反規定且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時,可能須負刑事責任。

「接續犯」是刑法上的概念,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犯意,在相近時間以相同方式多次侵害同一法益,法律上評價為一罪,而非分別計算多罪。

「易科罰金」是指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在符合條件時,可依法院折算標準繳納罰金,代替入監服刑。是否准許,仍須依刑法及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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