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5日清晨,苗栗國道1號北向路段有兩名男子因一次閃燈超車而互相追趕。
其中謝姓男子最高時速達151公里,兩車後來猛撞外側護欄,謝男重傷,下半身癱瘓。
苗栗地院一審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分別判吳男5月、謝男7月。
謝男上訴後認罪,台中高分院改判6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尚未確定。
國道1號閃燈引爆飆速追逐 駕駛撞護欄癱瘓,二審判6月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6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 刑度
- 有期徒刑 6 個月・看同類其他案件判多久
- 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完整報導
2024年8月,國道1號苗栗路段發生一起因「閃大燈」而起的追逐車禍。據報導,謝姓與吳姓兩名男子在車流中飆速互別苗頭,最後撞上護欄,謝男重傷癱瘓。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將謝男的刑期從7月減為6月。
事件經過
依判決所載,事發於2024年8月5日清晨約6時。謝男開著租賃的小客車,在國道1號北向125公里處,朝走中線的吳男車輛閃了兩下大燈,隨後超越。吳男自覺受到挑釁,便加速追趕,兩車在車陣中超速,也驟然變換車道逼車。
根據電子收費紀錄,謝男的時速最高達151公里,該路段的限速則是100公里。兩車纏鬥約2分鐘後,謝男在北向121公里處從內線急切回中線,吳男的車輛隨即失控偏移,兩車猛撞外側護欄。謝男被拋出車外昏迷,命雖保住,卻下半身癱瘓,須終身倚賴輪椅。
一審判決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吳男坦承犯行,並符合自首要件,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處5月,可易科罰金。謝男當時否認逼車,辯稱只是正常超車;不過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後不予採信,判處7月。
二審改判
謝男提起上訴,主張也應適用自首減刑,並在二審審理期間坦承犯行,請求從輕量刑。台中高分院指出,謝男事故後昏迷9天,警方是靠吳男提供的行車紀錄器才查獲本案,因此不符自首要件。
不過法院考量謝男已經認罪,又因重傷癱瘓無法工作、屬中低收入戶,且原審未及審酌其認罪態度,遂撤銷原判,改判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尚未確定。
背景說明
刑法第185條規定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罰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等公眾往來設施,或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的行為。實務上,在道路上高速競駛、蛇行逼車等危害其他用路人安全的行為,也可能被依此罪起訴。
自首依刑法第62條規定,是指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有偵查權的機關申報並接受裁判,法院可減輕其刑。若犯行已被偵查機關掌握,通常不符合自首要件。
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規定,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宣告,可用罰金折算代替入監執行,折算標準由判決載明。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 聯合新聞網 國道「閃大燈」兩車狂飆追逐釀禍 他摔成下半身癱瘓還被判刑6月 (10/26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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