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捷運站疑遭偷拍 男子手機被查扣依妨害秘密移送

示意圖:新店捷運站疑遭偷拍 男子手機被查扣依妨害秘密移送
AI 生成示意圖,非事件現場照片
事實摘要

10月24日晚間10時許,21歲蘇姓女子與男友搭捷運,在新北市新店區公所站下車時,男友發現50歲柯姓男子疑似持手機對準女友拍攝。
雙方在服務台旁發生口角,站務人員通報警方到場。
警方查看手機,發現蘇女及多名女子穿短裙的背影照,柯男當場承認拍攝,但未發現拍攝私密部位。
蘇女堅持提告,警方逮捕柯男並查扣手機,依妨害秘密罪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完整報導

新北市新店區捷運區公所站24日晚間發生疑似偷拍事件。一名21歲女子與男友搭乘捷運時,懷疑遭陌生男子拍攝,雙方在站內起爭執,警方到場後查扣男子手機,並將他依妨害秘密罪移送檢方偵辦。

事件經過

據報導,24日晚間10時許,蘇姓女子與男友自士林站搭乘捷運,到新店區公所站下車。蘇女的男友發現,同車的50歲柯姓男子一直持手機,將鏡頭對著自己的女友,懷疑對方在偷拍。

兩人準備出站時,男友隨即上前理論,雙方在服務台旁發生口角。站務人員了解狀況後,通報轄區警方到場處理。

警方處理

警方到場了解情形後,要求柯男交出手機查看,發現相簿內除了蘇女的照片,還有多名女子穿著短裙的背影照。據報導,柯男當場承認拍攝,警方查看後並未發現有拍攝私密部位的內容。

儘管如此,蘇女對遭人隨意拍攝感到反感,堅持向警方提出告訴。警方依法受理,將柯男逮捕並告知其三項權利,同時查扣其手機。

後續進度

警方依妨害秘密罪,將柯男連同扣得的手機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本案目前仍在檢方偵辦階段,柯男是否構成犯罪,須待司法程序認定。

背景說明

妨害秘密罪規定於刑法第315條之1,指無正當理由,以錄影、照相、電磁紀錄等方式,竊視或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拍攝內容是否屬於「非公開」或「身體隱私部位」,須由檢察官和法院依具體情形判斷。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時,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應告知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等權利,一般俗稱「三項權利」。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ETtoday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配圖為 AI 生成的示意圖。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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