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嫌偷走競選宣傳車南下連環行竊 警方循車行軌跡追緝到案

事實摘要

新竹楊姓男子涉嫌於10月22日在南投縣草屯偷走鎮長與縣長的聯合競選宣傳車。
他隨後駕車南下台南、高雄,據報導涉嫌連續行竊。
南投警方會同台南、高雄警方,透過車行軌跡以車追人將其逮捕。
警方研判無政治動機,訊後依竊盜罪嫌移送南投地檢署,法院裁定羈押。

最新進度

  1. 偵查中

    據中央社報導,該競選宣傳車為草屯鎮長簡賜勝僱用,並於21日遭竊;楊姓男子涉嫌又在高雄市與台南市犯下數起小額竊案,當天即落網並遭羈押。

完整報導

事件經過

新竹1名楊姓男子,涉嫌本月22日在南投縣草屯鎮偷走一輛競選宣傳車,隨後駕駛該車一路南下,到台南、高雄等地連續行竊。該宣傳車為草屯鎮長與南投縣長的聯合競選用車。

據草屯警方表示,楊姓男子先在草屯以偷來的自行車代步,之後才轉而偷走這輛宣傳車。

警方追查過程

警方指出,楊男雖然把車上的候選人肖像移除,但車上仍留有候選人姓名,且車輛外觀醒目,他卻不避諱地到處犯案。警方獲報後,南投警力跨區前往南部追查,台南與高雄警方也聯合協助,透過車輛行車軌跡以車追人,最後將楊男逮捕歸案。

後續處理

警方研判,楊男的犯案行為並無政治動機。他在訊後依竊盜罪嫌移送南投地檢署偵辦,檢方聲請羈押。南投地方法院認為他有反覆犯案之虞,已裁定羈押。全案仍在偵辦中。

背景說明

竊盜罪規定於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動產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案件在警方調查後,會移送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羈押是對被告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若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串證或有相當理由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等情形,必要時得羈押。羈押並非判決,也不代表有罪認定,僅是為確保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的措施。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中央社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登入後就能加入討論 使用 Google 登入,即可留言、回覆與推噓。
還沒有人留言,來當第一個吧!

具名指控他人犯罪、洩漏個資或被害人身分的留言可被檢舉並隱藏;所有刪除的留言都會保留紀錄以備司法調閱。匿名留言只是前台不顯示暱稱,違規時仍會依法處理。詳見社群守則、匿名爆料與留言說明。

選單

探索
看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