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兄弟因鐵門開關互毆 哥持開山刀傷弟,法院認傷害罪並酌減賠償

示意圖:彰化兄弟因鐵門開關互毆 哥持開山刀傷弟,法院認傷害罪並酌減賠償
AI 生成示意圖,非事件現場照片
事實摘要

彰化一對黃姓兄弟去年8月因共用鐵門開關問題爆發口角,弟弟持鐵棍攻擊,哥哥持開山刀揮砍,弟弟頸部、胸口受傷大量出血,一度命危。
檢方以殺人未遂罪起訴,但一、二審均認定哥哥無殺人犯意,依傷害罪判處2年2月徒刑。
民事部分,弟弟求償85萬餘元,法院認定弟弟有挑釁行為,須承擔3成責任,賠償金額酌減。
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4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刑度
有期徒刑 2 年 2 個月・看同類傷害案件判多久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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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事件經過

彰化一對黃姓兄弟同住一處,去年8月間,兩家因共用鐵門的開關問題發生爭執。據判決書內容,弟弟在爭吵中對哥哥撂下「有本事來釘孤枝」等語,並持鐵棍攻擊;哥哥被打中左手後,持開山刀揮砍,造成弟弟頸部、胸口受傷、大量出血,送醫後一度命危。

刑事部分:認定無殺人犯意

檢方原以殺人未遂罪起訴哥哥。不過,法院審理時指出,哥哥坦承犯行,且有現場監視器畫面、弟弟證詞及就醫紀錄可佐證。彰化地方法院勘驗監視器後認為,是弟弟先持鐵棍攻擊,哥哥才揮刀反擊,雙方屬於持械互相攻擊,並非哥哥單方面、持續性的行為。

判決並指出,哥哥共揮刀2次,都發生在遭鐵棍毆打之後,且揮刀後即停手;另外,弟弟的傷勢未傷及頸動脈、靜脈,也未傷及心臟、肺臟等重要臟器,傷口雖然可觀,但長度與深度並不一致,難以僅憑傷勢認定有殺人犯意。一審因此改依傷害罪,判處哥哥有期徒刑2年2月。台中高分院二審維持相同見解,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民事部分:弟弟須負3成責任

弟弟另提民事求償85萬7059元,包括醫藥費1萬9892元、不能工作損失3萬7167元,以及精神慰撫金80萬元。法官認為,弟弟自承曾主動提議單挑,且持鐵管參與衝突,屬於挑釁行為,應承擔30%責任。精神慰撫金因此酌減為60萬元,加上醫藥費與不能工作損失,哥哥一審須賠償合計65萬7059元。該民事判決同樣仍可上訴。

背景說明

殺人未遂與傷害罪的主要差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殺人的犯意。法院通常會綜合使用的凶器、攻擊部位、傷勢程度、行為過程及事後反應等情形來判斷,檢方起訴的罪名不代表法院最終認定的罪名。

依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賠償方面,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17條規定,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也就是一般所稱的「過失相抵」。精神慰撫金則由法院依雙方身分、情節與傷害程度等因素裁量。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配圖為 AI 生成的示意圖。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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