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又稱: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妨害性自主罪、性侵
一句話解釋違反他人意願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的犯罪;被害人身分受法律保護,新聞不得揭露。
詳細說明
- 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未成年人、利用權勢或趁人無法抗拒(例如酒醉、昏迷)時犯案,另有處罰或加重規定。
-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媒體不得報導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 遇到性侵害可以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 110,盡量保留衣物等證據並儘快就醫驗傷。
實際例子
男子趁女同事酒醉送她回家時性侵得逞,檢察官依乘機性交罪起訴。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