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港通緝犯拒檢駕車逃逸擦撞路邊車輛 下車徒步奔逃遭警追捕

事實摘要

屏東縣東港鎮28日下午4時40分左右,警方在朝隆路段發現一名吳姓通緝男子駕車,上前攔查時遭對方拒檢並加速逃逸。
逃逸過程中,吳男駕駛的自小客車擦撞路旁停放的另一輛自小客車,未造成人員受傷。
吳男行經下廍路段因交通壅塞無法前進,下車徒步逃跑,隨後遭員警追上逮捕。
警方已將他移送屏東地方檢察署,詳細案情仍待釐清。

完整報導

屏東縣東港鎮28日下午發生警匪追逐事件,一名吳姓通緝男子見警方攔查,不但拒絕配合,還駕車加速逃離,途中擦撞路邊停放的車輛,最後下車徒步逃跑,仍被員警追上逮捕。

事件經過

據東港警分局說明,員警28日下午4時40分左右,在東港鎮朝隆路段發現吳男,經查證他因不能安全駕駛遭通緝,隨即上前準備攔查。

不過,吳男拒絕接受盤查,駕駛黑色自小客車加速離開,員警在後方持續跟追。逃逸過程中,吳男的車輛擦撞到路旁停放的一輛自小客車,所幸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受傷。

下車逃跑遭逮

警方指出,吳男逃至東港鎮下廍路段時,遇上交通阻塞,車輛無法繼續前進,他便棄車下車,改以徒步方式逃跑。員警立即從後方追趕,最後依法將他逮捕。

後續處理

警方已將吳男移送屏東地方檢察署。至於他被通緝的原因以外的案件詳細狀況,包括拒檢逃逸及擦撞車輛部分後續如何處理,報導表示仍待進一步釐清。

背景說明

通緝是檢察官或法院對於經傳喚、拘提無著的被告所發布的緝捕令,各警察機關發現被通緝者可依法逮捕,並解送至指定機關。警察執行勤務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可在特定情形下攔停並查證民眾身分。報導提到的「不能安全駕駛」,一般是指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範的情形,例如酒後或服用藥物後駕車,達一定標準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被通緝者歸案後,通常會由檢察官訊問,並依案件情形決定後續處理。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ETtoday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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