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醉男趁子被盤查騎警用機車撞員警 妨害公務判10月

事實摘要

今年4月2日14時許,台中市西屯區都會園路與科園路口,一名宋姓男子的兒子因超速遭員警攔停盤查。
據報導,酒後由兒子搭載的宋男趁員警盤查之際,跳上警用機車並催動油門朝員警衝撞,員警當場喝止並制伏。
警方對宋男酒測,數值為每公升1.58毫克。
法院近日審結,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宋男有期徒刑10月。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8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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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台中市一名宋姓男子今年4月酒後由兒子搭載上路,途中趁員警盤查兒子時,擅自騎上警用機車衝撞員警。法院近日審結,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宋男有期徒刑10月。

事件經過

據檢警調查,宋男從事板模工作,今年4月2日14時許,在工地喝啤酒後,由兒子搭載上路。車輛行經台中市西屯區都會園路與科園路口時,兒子因超速遭員警攔停盤查。

據報導,宋男趁員警忙於盤查其子之際,偷偷下車,跳上警用機車並催動油門,朝員警衝撞。

警方處置

現場員警當場大聲喝斥,並順利將宋男制止。員警隨後對他實施酒測,數值達每公升1.58毫克。全案以妨害公務送辦。

法院審理

據報導,法院審理時指出,宋男早年曾因酒駕遭法院判處拘役確定,另有多次類似案件,經檢察官給予緩起訴,卻未因此記取教訓。法院認為,他擅自騎上警用機車衝撞員警,以強暴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公務,危害員警人身安全,也影響國家公權力的執行。

量刑時,法院考量宋男犯後坦承犯行,但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參酌他自承從事板模工、日薪2千至3千元等情形,最後判處有期徒刑10月。

背景說明

本案涉及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規範在刑法第135條第3項,針對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方式,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設有較重的刑責。刑法第135條第1項則是一般妨害公務罪的規定。

另外,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即屬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的處罰範圍。

緩起訴是指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情節較輕,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在一定期間內附帶條件,暫不起訴的處分;期間屆滿未被撤銷,案件即不再追訴。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ETtoday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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