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寵物業者於111年5月受飼主委託寄養2隻法國鬥牛犬,並被託付代尋領養人。
業者事後向飼主稱犬隻送達隔天就同時暴斃並已丟棄屍體,另被指私自註銷晶片。
屏東地院一審依業務侵占、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判處2年。
高雄高分院二審不採信暴斃說詞,維持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不宣告緩刑,業務侵占部分已定讞。
受託寄養2隻法鬥卻稱暴斃、註銷晶片 業者二審仍判2年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2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 刑度
- 有期徒刑 2 年・看同類其他案件判多久
- 法院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完整報導
一名楊姓寵物業者受飼主委託寄養2隻法國鬥牛犬,卻被指控侵占犬隻,並向飼主謊稱犬隻暴斃,還私下將晶片註銷除戶。屏東地方法院一審判處2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仍維持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且不予宣告緩刑。
事件經過
據判決內容,飼主因妻子預計開刀、需長時間休養,於民國111年5月間,將2隻法鬥交給屏東一家專業犬舍的楊姓老闆寄養,並請他代為尋找合適的領養人。
不料楊男收下犬隻後,行蹤交代不明,飼主多次詢問近況,他都一再推託。後來楊男向飼主表示,2隻法鬥在送達隔天上午就同時暴斃,屍體已丟棄在水溝。
一審與二審判斷
一審屏東地院認定,楊男將業務上持有的犬隻據為己有,依業務侵占、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判處2年徒刑。楊男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檢視飼主提供的運送照片,發現犬隻在交付當晚仍在車上,神情看來健康,沒有明顯疾病跡象。合議庭認為,2隻原本健康的犬隻在交給犬舍不到15小時內同時死亡,已不合常理;楊男又僅以口頭說法主張已丟棄屍體,未能提出死亡證明、監視器畫面或就醫紀錄佐證,因此不採信其說詞。
量刑考量
合議庭指出,楊男身為寵物業者,卻違背受託事項侵占犬隻,事後還謊稱犬隻死亡並註銷晶片,導致飼主至今不知愛犬下落。考量他一再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和解或取得諒解,犯後態度不佳,因此維持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不宣告緩刑。
後續進度
依報導,本案業務侵占罪部分已經定讞,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部分仍可上訴。
背景說明
業務侵占罪指因業務關係而持有他人財物的人,把該財物據為己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處刑責。
緩刑是法院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宣告刑罰暫緩執行,並設定考驗期;刑法第74條訂有適用要件,是否宣告由法官依個案情節裁量。
刑事案件中,若各罪部分分別上訴或不上訴,未被上訴的部分可能先行確定。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中央社
- 中央社 寵物業者涉謊稱暴斃侵占寄養法鬥並註銷晶片 二審仍判2年 (10/22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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