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上陽明山與對向車相撞急稱和解 快篩驗出大麻、K他命陽性

事實摘要

24歲陳姓男子10月25日上午11時許,駕車行經台北市士林區東山路25巷,上陽明山途中碰撞對向由70歲黃姓男子駕駛的汽車,現場無人受傷。
員警到場後,陳男稱已與對方和解並詢問能否離開,經向黃姓駕駛查證,雙方並未和解。
警方徵詢陳男意願後進行唾液快篩,結果呈大麻、K他命陽性反應,並帶回警所採尿送驗。
警方詢問後依公共危險罪嫌將陳男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完整報導

台北市士林區東山路25巷25日上午發生一起車禍,24歲陳姓男子駕車上陽明山,與對向來車碰撞。警方到場處理時,陳男急著表示已與對方和解、想要離開,員警查證後發現並非如此,並對他進行快篩,驗出大麻、K他命陽性反應,全案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事件經過

據警方調查,陳男當天上午11時許駕車行經東山路25巷,在上山途中不慎碰撞對向汽車,造成車頭毀損、安全氣囊破裂。對向車輛由70歲黃姓男子駕駛,所幸現場無人受傷。

員警查證與快篩

轄區芝山岩派出所獲報後派員到場。據報導,陳男在現場向員警表示已經與對方和解,並詢問是否可以離開。員警向黃姓駕駛確認後,發現雙方並未達成和解,便將雙方留置在現場。

員警徵詢陳男意願後,對他施以毒品唾液篩檢,結果顯示大麻與K他命均呈陽性反應。警方隨即將他帶回警所採尿送驗。

據悉,陳男過去曾涉及毒品案件。面對快篩結果,他辯稱可能是多年前曾到過比較複雜的地方,身體有殘留所致。

後續處理

警方表示,全案詢問後,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嫌將陳男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至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部分,警方將檢視相關影像後,再依法舉發。警方也呼籲,施用毒品後駕車害人害己,將面臨涉嫌公共危險罪等刑事責任,民眾不要以身試法。

背景說明

施用毒品後駕車,在法律上可能涉及刑事與行政兩方面責任。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構成公共危險罪,可處有期徒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則規範駕駛人吸食毒品、迷幻藥等後駕車的行政處罰,包括罰鍰與吊扣或吊銷駕照等。唾液快篩是警方現場初步檢測的方式,結果僅為初步反應,通常仍需採尿送驗,由實驗室檢驗後作為進一步認定依據。大麻與K他命(愷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的毒品。至於是否成罪,仍須由檢察官偵查及法院依證據判斷。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自由時報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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