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甲路口工程車與砂石車相撞致台電員工死亡 兩駕駛均判刑

示意圖:大甲路口工程車與砂石車相撞致台電員工死亡 兩駕駛均判刑
AI 生成示意圖,非事件現場照片
事實摘要

2025年3月24日上午11時許,台中市大甲區南北二路與東西四路口,台電工程車與砂石車發生碰撞。
工程車內羅姓乘客重傷送醫後不治,現場共4人受困。
檢方認定兩車駕駛均有過失,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法院近日判砂石車駕駛楊男6月、工程車駕駛羅男5月,均宣告緩刑2年。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5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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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2025年3月24日,台中市大甲區一處無號誌路口發生台電工程車與砂石車對撞的車禍,造成工程車內一名羅姓台電員工死亡。檢方調查後認為,兩輛車的駕駛都有過失,將他們以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法院近日審結,判處砂石車駕駛楊男有期徒刑6月、工程車駕駛羅男有期徒刑5月,兩人均宣告緩刑2年。

事故經過

據報導,事故發生於2025年3月24日上午11時許,地點在台中市大甲區南北二路與東西四路口。台電工程車與砂石車在路口碰撞,造成現場4人受困。工程車內的羅姓乘客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仍重傷不治。

檢警調查與起訴

檢警調查後認定,砂石車駕駛楊男行經無號誌路口時,未暫停禮讓直行車,同時有超速等過失。工程車駕駛羅男行經同一路口時,則未減速慢行,也有超速等過失。

檢方指出,因兩人的過失,工程車內的羅姓乘客遭車禍撞擊後被拋出車外,頭部等多處受傷。檢方參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等卷證資料,以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楊男與羅男。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時考量,兩名被告在肇事後都坦承犯行,且符合自首減刑的要件。羅男已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並已給付完畢;楊男則尚未履行調解條件。法院綜合各項情況,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楊男6月、羅男5月徒刑,兩人均緩刑2年。

背景說明

過失致死罪規定在刑法第276條,指因過失導致他人死亡,須負刑事責任。無號誌路口的行車規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車輛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詳細適用須視個案路型而定。

緩刑是法院宣告刑罰後,在一定期間內暫不執行,期間內若未再犯罪,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規定於刑法第74條。自首減刑則是犯罪後在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的機關自首並接受裁判者,法院得減輕其刑,規定於刑法第62條。至於調解成立與賠償情形,法院在量刑時可作為參考。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ETtoday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配圖為 AI 生成的示意圖。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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