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姓男子犯洗錢罪,二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獲檢方同意以1098小時社會勞動折抵刑期,期限1年。
他已完成1062小時,因天雨、颱風假等因素仍差36小時,台南地檢署通知他9月報到入監6天。
余男向台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地院認為案件由二審法院改判確定,應向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提出,裁定駁回。
全案仍可抗告。
社勞差36小時恐入監6天 聲明異議向地院提出遭駁回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4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 刑度
- 有期徒刑 6 個月,併科罰金 20,000 元(已確定)・看同類洗錢、人頭帳戶案件判多久
- 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完整報導
犯洗錢罪的余姓男子獲檢方同意以社會勞動折抵刑期,期限屆滿時仍差36小時未完成,遭台南地檢署通知入監服刑6天。他向台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方執行命令,但地院認為他向錯法院聲請,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事件經過
據報導,余男的洗錢案去年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檢方同意他以1098小時的社會勞動折抵刑期,履行期限為1年,地點是台南永康的公園,內容為打掃環境。
余男表示,他白天在科技廠承攬商任職,晚上還在居酒屋兼差,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履行期間,除了政府宣布颱風假,或現場人員判斷下雨不宜施作之外,他都正常出勤,已完成1062小時,執行率為96.7%,並無惡意怠惰。
聲明異議理由
檢方以期限屆滿仍差36小時為由,通知余男今年9月報到入監6天。余男主張,檢方未考量天候的客觀限制與他的工作狀況,執行上有疏失。他並指出,若入監服刑,極可能遭公司解僱而失去收入,影響全家生計,因此請求地院撤銷執行命令,准許他繼續補足時數。
法院裁定
台南地院審理後指出,受刑人若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依法應向宣判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余男的案件雖然最初由地院判決,但上訴後由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撤銷改判並確定,因此應向二審法院提出聲明。余男向地院聲請,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這項裁定仍可提起抗告。
背景說明
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認為檢察官執行的指揮不當時,可以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的法院」,一般是指實際作出確定判決的那一審法院,因此案件若經上訴、由上級審改判確定,聲明異議的對象就是上級審法院。
社會勞動是刑法第41條規定的易刑處分之一,符合法定條件的受刑人,可經檢察官准許,以提供勞動服務的方式折抵短期自由刑。以上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是否適用、履行期限與時數如何認定,仍須依檢察官與法院的實際處理為準。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 自由時報 颱風攪局差36小時要入監 聲明異議「跑錯衙門」被打臉 (10/24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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