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又稱:贓物罪、收受贓物

一句話解釋因竊盜、詐欺等財產犯罪取得的物品;明知是贓物還收受、搬運、寄藏或買賣,構成贓物罪。

詳細說明

  • 規定在刑法第 349 條。
  • 收購來路不明、價格明顯過低的二手手機、機車零件,可能涉及贓物罪。
  • 當舖、二手商依法要登記物品來源與交易人身分,也是為了防止贓物流通。

實際例子

二手機車行老闆明知機車是偷來的,仍以低價收購並拆解零件出售,被依贓物罪起訴。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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