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今年4月7日晚間,在新北市蘆洲區的計程車上以西瓜刀抵住司機肩膀,要求對方下車。
司機離車後取走鑰匙、從外鎖住車門並報警;員警到場盤查時,劉男持刀揮砍並追逐,最終被逮。
新北地院認定他犯案時受藥物影響,辨識及控制能力明顯下降,因此減輕刑責。
法院以強盜未遂與加重妨害公務等罪名,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訴。
新北男子持刀劫計程車、揮砍員警,法院認藥物影響判刑3年2月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8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 刑度
- 有期徒刑 3 年 2 個月・看同類強盜、搶奪案件判多久
- 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完整報導
新北市劉姓男子今年4月在計程車內以西瓜刀威脅司機下車,警方到場後又持刀追趕員警。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他犯案時受到藥物中毒影響,因此減輕其刑,最後以強盜未遂及加重妨害公務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事件經過
據判決內容,事發於今年4月7日晚間11時24分許,地點在新北市蘆洲區。劉男乘坐計程車期間,從後座拿出事先藏好的西瓜刀,向前抵在司機右肩,大聲命令對方下車。
司機被迫離開車子後,趁機取走車鑰匙,在車外把車門鎖上,使劉男無法離開,並立即報警。員警於11時40分到場盤查,劉男看到警方後持刀揮砍,員警因此向後跌坐。劉男仍繼續持刀追逐,最終被逮。
法院如何認定
劉男在偵查與審理階段都承認犯行。法院在審理中安排醫療鑑定,結果顯示他在案發前,因焦慮症狀服用強效的鎮靜、安眠及抗焦慮藥物,案發時呈現藥物中毒狀態,認知和控制衝動的能力都有缺損,也無法預見服藥會造成這樣的後果。
合議庭據此認為,劉男行為時理解與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明顯降低,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應減輕刑責。強盜部分因屬未遂,再依未遂犯規定繼續減輕。
量刑與監護處分
合議庭表示,劉男正值壯年,卻持刀對計程車司機行搶,又揮砍員警,行為應受譴責;不過考量他坦承犯行,並參酌其前科與生活狀況,量處3年2月徒刑。
至於是否宣告監護處分,鑑定結果認為劉男只是短暫的急性藥物中毒,沒有長期的精神障礙。法官因此認為,現有資料不足以認定他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疑慮,判斷沒有監護處分的必要。
背景說明
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完全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辨識結果控制行為時,不罰;若這類能力只是明顯降低,法院可以減輕刑罰。未遂犯指已經開始實行犯罪,但沒有達成結果,依刑法第25條,可比照既遂犯的刑度減輕。監護處分屬保安處分的一種,法院在行為人因精神狀況而不罰或減刑時,如認為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可另外宣告,內容包括送至適當處所接受治療或監督保護,是否適用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 自由時報 男持西瓜刀劫計程車還企圖砍警 這原因減刑輕判3年2月 (10/2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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