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賭場向台灣男子追討3億港幣賭債 高院二審判賭場勝訴

事實摘要

設籍台北市士林區的古姓男子,被指在澳門賭場簽約借得3億港幣籌碼後輸光並未還款。
賭場業者跨海向台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3億2千餘萬港幣本息。
一審判賭場全部勝訴,古男上訴後,高等法院二審維持古男敗訴,須賠償3億2,046萬餘港幣。
本案可上訴。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7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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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設籍台北市士林區的古姓男子,被指在澳門賭場簽署信用額度借得籌碼並輸光,返台後未還款。賭場業者向台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審判賭場勝訴,高等法院二審近日再度判古男敗訴,須給付3億2,046萬8,985.62元港幣,全案可上訴。

借款與訴訟經過

據判決內容,古男到澳門新濠亞公司旗下賭場賭博,先簽署博彩信用便利申請書,申請1億港幣信用額度,其後再簽署表單將額度提高至3億港幣。雙方並約定逾期須支付澳門法定利率3倍的利息,即年息29.25%。古男之後將籌碼輸光。

賭場業者結算帳戶後,主張古男積欠3億2,046萬餘港幣本息,因此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業者全部勝訴,古男不服上訴。

二審爭點與法院認定

二審中,古男主張他借的是籌碼而非現金,不屬民法「消費借貸」契約的標的,因此不必賠償。

不過法院調查後發現,古男自2018年起就在該賭場賭博,早期依標準流程簽署賒帳紀錄,往來多年且有正常還款紀錄,是賭場最高等級的VVIP客戶。據判決,古男擔心當場簽文件影響賭運,雖然曾拒絕當場簽署,賭場仍同意延後補簽,並提供等值3億元的不可轉讓籌碼。法院因此認定雙方確實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法院另認為契約有效,年息29.25%的違約金雖高於我國法定利率,但約定合理,仍屬有效。

賠償金額

據報導,本金與利息合計3億2,046萬餘港幣,約新台幣13億餘元。違約金利息自2021年10月起算至清償日止,每年約1億港幣,累計至今已達約5億港幣。另據了解,古男在台灣名下有2間公司,目前定居中國大陸。

背景說明

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是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給他方,他方約定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本案被告主張所借為籌碼而非現金,爭點即在是否屬於這類契約,最終仍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認定。

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超過部分的利息無請求權。至於違約金,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可約定違約時支付違約金,且依第252條,若約定金額過高,法院可酌減。法院是否酌減,須視個案情形判斷。

民事判決在第二審後,當事人若不服,可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但第三審原則上只審查法律適用是否違法,不重新調查事實。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ETtoday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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