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65堂皮拉提斯課僅上17堂 求退6萬法院判退約6千

事實摘要

蕭姓女子去年6月與一家運動休閒公司簽約,買下60堂皮拉提斯課,業者另送5堂。
她在今年4月14日、也就是契約屆滿前兩天通知終止,並請求業者退還約6萬200元。
基隆地方法院認為,每5天至少上1堂的約定無效,但契約另載明每月6堂,業者據此計算退費並不違法,認定逾期課程共42堂。
法院判決業者應退還6202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5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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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姓女子購買皮拉提斯課程後,在契約屆滿前兩天要求終止,並向業者請求退還約6萬元的未使用課程費。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僅6堂課可以退費,判決業者應退還6202元,全案仍可上訴。

契約內容與退費請求

據判決內容,蕭女去年6月20日與某運動休閒公司訂定定型化契約,購買60堂器械皮拉提斯課,單堂價格1400元,總價8萬4000元。業者另外贈送5堂,使用期限到今年4月16日為止,合計可上65堂。

蕭女表示,業者未能提供固定穩定的課程,使她無法依期上課,因此在4月14日通知終止契約。她說自己實際只上17堂,扣掉贈課5堂後仍有43堂未用,要求業者返還6萬200元。

雙方各執一詞

業者辯稱,契約載明每5天至少要用1堂,逾期視為放棄。蕭女申請退費時,契約已執行298天,理論上應已上約59堂,扣除實際上課的17堂後,有42堂已逾期,只剩6堂可列入退費。業者並稱,排課不順主要是蕭女多次取消、改期或延後,教練為顧及其他學員,將空出的時段另排他人,也曾協助重新安排或由其他教練接手。

蕭女則反駁,教練以每週1次的頻率排課,與契約不符;她是「改約」而非取消,也不同意換教練。她還提到,基隆市政府已認定每5天1堂的約定,超出中央主管機關對逐月分配堂數的限制範圍。業者則提出運動部今年8月函文,主張每月至少6堂的規定符合相關限制。

法院認定

法官認為,每5天至少上1堂的約定依法無效。不過契約另有「逐月分配堂數:6堂/每月」的記載,屬事先明確約定的逐月分配限制,業者據此計算退費並不違法。

法官並指出,蕭女在契約中同意多人(最多4人)共同上課,也同意教練無法授課時由業者安排他人代班。無論取消或改約,都應按月使用6堂;若因身體不適、來不及等個人因素取消,或不願更換請假的教練,導致當月未上滿,責任在蕭女。

依契約,期限屆滿前可隨時終止並退還餘額,手續費為應退餘額的20%,上限9000元。法院認定逾期課程共42堂,可退費的6堂金額為7752元,扣除手續費1550元後,業者應退還6202元。

背景說明

健身教練服務的契約多為業者事先擬定的定型化契約,中央主管機關訂有「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的契約內容須符合其規範,與規範不符的條款可能被認定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該條款無效。

一般而言,消費者在契約期間內提前終止,通常依契約約定計算未使用課程的餘額,並可能扣除手續費。民事判決作成後,當事人如不服,可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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