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女子購買南山人壽的重大疾病險之前約半個月,曾因乳房超音波檢查被告知有腫塊。
翌年她被確診乳癌並接受手術,向保險公司請領50萬元,但公司認定她在投保前就已患病而不予給付。
一審判洪女勝訴後,南山人壽提出上訴,新竹地方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她投保當下已清楚自己罹癌,因此駁回上訴,南山仍須支付50萬元。
投保前驗出乳房腫塊非明知罹癌 法院判南山人壽須理賠50萬

事實摘要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5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 刑度
- 其他(已確定)・看同類其他案件判多久
- 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你覺得這個判決?
登入後可以投票;結果只是網友觀感,不代表判決對錯。
背景說明
依保險法第64條,要保人訂立契約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有據實說明的義務;若故意隱瞞或因過失遺漏,或作不實說明,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保險費高低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不過同條也規定,解除契約的權利,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也不得行使。至於投保時是否已知悉罹病、有無違反告知義務,通常需由保險公司舉證,並由法院依個案證據判斷。
民事案件採三級三審制,地方法院簡易程序的案件,一審不服可向地方法院合議庭上訴,也就是第二審。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 自由時報 投保前有乳房腫塊不等於明知罹癌/判保險公司須理賠50萬 (10/25 05:30)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配圖為 AI 生成的示意圖。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