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園區廠房地下藏共用滯洪池 台南地院判建商賠78萬餘元

事實摘要

蔡姓男子以931萬元向建商購買光電園區廠房,交屋後發現地板下設有全區共用的滯洪池,且廁所數量少於契約約定。
蔡男向建商求償195萬元,建商則抗辯無瑕疵,並反訴請求尾款及整平工程款共41萬8787元。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建商締約時未告知滯洪池,判決建商應賠償78萬1530元,並交付防火承諾書等文件。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4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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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蔡姓男子以931萬元向建商購買一處光電園區廠房,交屋後發現地板下設有供整個園區共用的滯洪池,且廁所數量與契約不符。蔡男因此向建商提告求償,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建商應賠償78萬1530元。

買方主張

據報導,蔡男主張建商在交易時隱匿地底滯洪池,並以環氧樹脂地坪覆蓋。他指出,該設施供全區使用,每年維護都需讓人員進出廠房,已嚴重減損房屋價值。

此外,蔡男表示契約載明男、女廁各一間,現場卻只有一間;後院圍牆出現龜裂傾斜,前門歪斜且門鎖故障,廠內還有打磨地坪後殘留的粉塵。他據此向建商求償195萬元。

建商抗辯與反訴

建商則辯稱,滯洪池是依法設置,並已標示在圖說中,看屋時即可清楚看見,且灌漿厚度充足、沒有塌陷疑慮,不會減損交易價值。至於廁所部分,建商稱雙方已協議補貼1萬元設備費;圍牆則是贈送空地,並已加裝鐵片補強,因此否認房屋有瑕疵。

建商另提出反訴,指蔡男尚欠買賣尾款20萬元,且建商額外為其施作地面整平加強工程,花費21萬8787元,合計請求41萬8787元。

法院認定

台南地院認為,建商在締約時未告知設有滯洪池,而該設施確實增加屋主的維護負擔,因此認定交易價值減損18萬6200元。另外,廁所短少的重建、圍牆傾斜修補及粉塵清理等修繕費用,合計80萬5330元。

法院指出,整平工程原本就是建商應負責的修繕項目,因此駁回建商請求工程款的反訴。法院再扣除蔡男保留的20萬元尾款,以及建商已支付的1萬元,判決建商應賠償78萬1530元,並交付防火承諾書等文件。

背景說明

房屋買賣屬於民法上的買賣契約。依民法第354條,出賣人須擔保交付的物品沒有減少價值或效用的瑕疵,也要具備契約約定的品質。買受人若發現瑕疵,依民法第359條可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依民法第360條,買受人還可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民事訴訟中,被告除了抗辯,也可在同一案件提出反訴,向原告提出自己的請求。法院會分別審酌雙方主張,並在判決中折抵互相的金額。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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