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
又稱:賭博、線上博弈、網路賭博、圖利聚眾賭博
一句話解釋在公共場所或透過網路賭博財物的犯罪;開設賭場或經營博弈網站的刑責更重。
詳細說明
- 刑法第 266 條: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以電信設備、網際網路等方式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罰。
- 刑法第 268 條處罰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的人,刑度比單純賭客重得多。
- 在網路博弈網站下注、透過 LINE 群組簽賭,也可能構成賭博罪。
實際例子
警方破獲經營線上博弈網站的集團,查扣大量現金與帳冊,負責人依圖利聚眾賭博等罪嫌移送,下注的會員也被函送。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