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山鄉長涉公務車私用及交付現金賄選 新竹地院裁定羈押禁見

示意圖:橫山鄉長涉公務車私用及交付現金賄選 新竹地院裁定羈押禁見
AI 生成示意圖,非事件現場照片
事實摘要

新竹地檢署偵辦新竹縣橫山鄉長張志弘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檢警於2026年10月21日搜索4處,約談張志弘與5名證人。檢方認為張志弘涉嫌將公務車私用,並向選民交付6000元至1萬元現金。張志弘經檢察官諭知當庭逮捕並聲請羈押禁見,新竹地院開庭後裁定羈押禁見。

最新進度

  1. 偵查中

    新竹地檢署表示,張志弘涉嫌貪污及賄選,罪嫌重大,檢方聲請羈押禁見,法院已裁定准許。

完整報導

新竹縣橫山鄉長張志弘涉嫌公務車私用及交付現金賄選,新竹地檢署偵辦後,將他當庭逮捕並聲請羈押禁見。新竹地方法院開庭後,已裁定張志弘羈押禁見。

事件經過

據報導,新竹地檢署由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四大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於10月21日執行搜索,共搜索4處,並約談張志弘及5名證人,共6人到案。

檢警同時扣得手機、筆電、紅包袋、監視器主機及相關帳冊等證物。

檢方指控內容

檢方調查指出,張志弘涉嫌在今年2月至10月間,將公務車作為私人使用,圖利自己與他人。另涉嫌在6月至8月間,交付6000元至1萬元不等的現金給該區選民,作為賄選對價,希望選民支持其屬意的特定候選人。

檢方認為,張志弘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中對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自己與他人,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等罪嫌。

聲押與裁定

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張志弘涉案嫌疑重大,且有滅證、逃亡及串證之虞,因此諭知當庭逮捕,並向新竹地院聲請羈押禁見。新竹地院開庭後裁定羈押禁見。全案目前仍由檢方偵辦中,張志弘涉嫌的罪名尚待法院審理認定。

背景說明

羈押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處分,目的在確保被告到庭受審或避免證據遭破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訊問後,若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或串證之虞等情形,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予羈押;禁見則是限制被告與外人接觸通信。羈押不等於有罪,是否有罪須由法院審理判決。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規範公務員對主管或監督的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的行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範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的行為。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ETtoday、中央社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配圖為 AI 生成的示意圖。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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