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心刑案獲判無罪後索調查局跟監資料 行政訴訟敗訴定讞

示意圖:向心刑案獲判無罪後索調查局跟監資料 行政訴訟敗訴定讞
AI 生成示意圖,非事件現場照片
事實摘要

中國創新、中國趨勢公司負責人向心2019年涉共諜、洗錢等案遭起訴,2023年9月高院判決無罪確定。
向心2024年7月向調查局申請提供他被跟監、蒐證的資料,遭拒後訴願被駁回,轉而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4月認定,香港地區居民不具申請資格,判向心敗訴。
向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3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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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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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曾因涉嫌共諜、洗錢等案遭起訴、後來獲判無罪確定的中國創新、中國趨勢公司負責人向心,向調查局申請提供當年跟監、拍照蒐證的資料,並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上訴,全案確定。

刑案無罪確定後申請資料

據報導,向心2019年間因涉及共諜、洗錢等案被起訴,期間遭檢察官與法院相繼限制出境、出海,時間長達4年多。案件歷經台北地院與高等法院審理,高院於2023年9月判決他無罪確定,限制出境、出海也隨之解除。

向心2024年7月依個資法、行政程序法與檔案法等規定,向調查局申請提供他遭蒐證的相關資訊,理由是要自行留存紀錄,並準備撰寫回憶錄。調查局以香港人不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為由拒絕,他向法務部提起訴願,同樣遭到駁回,之後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定不具申請資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4月審理後指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規定,可申請者限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的國民、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的國民,以及符合互惠原則的外國人。合議庭認為,向心屬香港地區居民,並不在上述範圍內。

法院認為,調查局審查申請人資格後,以不符法定申請要件為由否決申請,於法有據,訴願決定也合法,因此判決向心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

向心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申請人資格在法律中早已明定,定義明確,香港人依法不得申請,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另據報導,向心的妻子龔青也以相同事由提起訴訟,北高行今年2月同樣以此理由判她敗訴,她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因而確定。

背景說明

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目的,是讓人民依法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其所持有或保管的資訊。依該法第9條,可提出申請的主體有明確範圍,包括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的國民、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的國民,以及在互惠原則下的外國人。

行政訴訟中,人民若對機關的處分不服,一般須先提起訴願,訴願被駁回後,才能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原則上就法律適用是否正確進行審查,上訴被駁回即告確定。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配圖為 AI 生成的示意圖。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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