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警局督察員涉當眾辱罵女科員 對方認人格受辱

示意圖:彰化警局督察員涉當眾辱罵女科員 對方認人格受辱
AI 生成示意圖,非事件現場照片
事實摘要

彰化縣警察局督察科莊姓督察員,前往和美分局督察偵查隊處理相關業務。據報導,他當著多名同仁的面,對在旁繕打公文的陳姓女科員飆粗口。陳女自覺人格權受辱,後續對莊男採取何種作為,因報導描述截斷而不明。

最新進度

  1. 判決

    陳姓女科員對莊姓督察員提告公然侮辱,莊男否認並辯稱當時說的是「都不會比我還要機車」,指自己工作要求嚴格。法官不採信其說法,判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3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刑度
拘役 55 日・看同類妨害名譽案件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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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在台灣,當眾以言語貶低他人,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至於言論是否構成侮辱,司法實務會綜合語境、場合與對象等因素判斷,並非一有粗話就必然成罪。

另外,公然侮辱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偵辦。被害人也可能依民法第195條,就人格權受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等賠償。公務員若涉及行為不當,另可能依相關公務員懲戒或考績規定受到行政處分,實際結果須依個案調查認定。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ETtoday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配圖為 AI 生成的示意圖。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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