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湖命案涉詐保 律師談保險利益與本票疑點

示意圖:河口湖命案涉詐保 律師談保險利益與本票疑點
AI 生成示意圖,非事件現場照片
事實摘要

日本河口湖命案被指涉及殺妻詐保,丈夫為李姓男子。
律師王至德在臉書發文,指閃婚與總額1475萬元的本票,可能都與《保險法》的「保險利益」有關。
據報導,死者井女今年5月應徵為李男助理,7月結婚,婚後被要求簽本票並投保多張高額險。
律師表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者,可能領不到保險金,被保險人也可書面撤銷同意。

完整報導

日本河口湖命案被指涉及殺妻詐保。律師王至德在臉書粉專發文,從《保險法》的「保險利益」角度,分析丈夫李姓男子為何在認識井姓死者不久後結婚,以及為何要求對方簽下總額1475萬元的本票。他強調,這只是法律上的推測。

事件脈絡

據報導,井女今年5月應徵成為李男的助理,7月便與對方結婚。婚後她被要求簽下4張、總額1475萬元的本票,也被要求投保多張高額傷害險與意外險,並曾被詢問是否願意弄斷手腳詐保,讓她懷疑自己被當成詐保工具。

律師分析

王至德指出,依《保險法》,要保人對本人、家屬、債務人等具有保險利益,目的在防範道德風險,避免有人替陌生人投保高額死亡險再等待領取保險金。若李男是保單要保人,結婚可能是為了取得配偶這個具保險利益的身分;本票則可能是為了營造債權債務關係,因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同樣具有保險利益。不過他也表示,若保單要保人本來就是井女,就無須討論保險利益。

他認為,除了李男是否涉及殺人,更值得查明的是結婚原因、本票背後是否有真實債務,以及每張保單的要保人與受益人是誰。

保險金能否領取

王至德表示,依《保險法》第121條,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會喪失受益權,要保人故意致死,保險公司原則上不負給付責任;第134條則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的權利。其他無辜受益人的權利仍可能受保障,但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者,依《民法》第1145條可能喪失繼承權。

他也提醒,他人替自己訂立死亡保險契約,原則上須經本人書面同意;即使事後反悔,也可書面通知要保人及保險公司撤銷同意。

背景說明

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利害關係,目的是避免保險淪為賭博,並防範有人為了保險金傷害他人的道德風險。依《保險法》第16條,要保人對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的人、債務人,以及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的人,其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他人為自己訂立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契約,原則上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契約無效(第105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會喪失受益權(第121條)。本票是載明一定金額、由發票人承諾到期支付的票據,是否反映真實債務,須依個案證據判斷。以上為一般性法律知識,不代表本案認定。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ETtoday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配圖為 AI 生成的示意圖。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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