盆栽擺放引發鄰里口角 彰化男罵髒話、停車門前獲判無罪確定

示意圖:盆栽擺放引發鄰里口角 彰化男罵髒話、停車門前獲判無罪確定
AI 生成示意圖,非事件現場照片
事實摘要

彰化縣楊姓男子2024年6月30日晚間,因對鄰居黃姓男子的盆栽擺放位置不滿,雙方起了爭執。
檢方指控楊男當場辱罵對方,並兩度把車停在黃家門前,依公然侮辱及強制罪起訴。
彰化地院審理後認定罪嫌無法證明,判決無罪;檢方上訴遭台中高分院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7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刑度
無罪(已確定)・看同類妨害名譽案件判多久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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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彰化縣一起鄰居糾紛,起因是路旁的盆栽。楊姓男子遭檢方依公然侮辱及強制罪起訴,一審法院判他無罪,檢方上訴後,二審同樣駁回,案件不能再上訴,已告確定。

事件經過

據判決書記載,楊男與黃姓男子住在隔壁,雙方關係不睦。2024年6月30日晚上,楊男對黃男把盆栽放在路旁感到不滿,先踢倒其中2盆。黃男和妻子聽見聲音走出家門,雙方當場吵了起來。

黃男夫妻指控,楊男在爭吵中連續罵出三字經,還表示盆栽若再往外放,他就會把車停到黃家門前,讓一家人進出困難。楊男則否認罵髒話,並解釋當時雙方正在吵架,他把車開過去,是想讓對方了解這樣擺放盆栽,會使受傷的妻子難以進出門口。

檢方認為楊男以粗俗言語辱罵他人,又用汽車堵住出入口,因而提起公訴。

一審:罪嫌無法證明

彰化地院指出,楊男是對盆栽位置有怨氣,才在口角中脫口罵出髒話,不是無緣無故攻擊黃男的人格或名譽。這些話固然讓人聽了不舒服,但是否已超出一般人可以合理承受的程度,仍有疑問,法院不認為所有髒話都該認定為公然侮辱。

關於強制罪,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楊男第一次停車時,車子與黃家大門之間的距離超過1個車門的寬度;第二次停車時,約有5分之1的車身越過路旁白線,但路面仍剩下可供1至2人並行的通道,尚不足以認定妨礙黃家進出。法院據此判決楊男兩罪均無罪。

二審:維持原判

檢察官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楊男罵出髒話,是針對盆栽擺放所作的回應,難以認定有侮辱的故意;兩次停車時,車旁都還留有空間,也未達妨害通行權利的程度。二審認定原判決並無不當,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背景說明

公然侮辱罪規定於刑法第309條,指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須以言詞、舉動等方式貶損他人社會名譽。憲法法庭曾就此作出判決,強調須兼顧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言詞僅是粗鄙、令人不快,不必然構成犯罪,法院會依前後語境、表達方式及對名譽的影響程度綜合判斷。

強制罪規定於刑法第304條,指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實務上若以車輛堵住他人出入口,法院會審酌是否真正妨礙通行,以及妨礙的程度。

刑事案件中,檢方負有舉證責任,若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法院應判決無罪。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配圖為 AI 生成的示意圖。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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