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男子與孫姓妻子婚後共同買屋並出資加蓋頂樓,後來鄭男將房屋轉讓給妻子,兩人於2014年離婚。
鄭男2022年病逝後,其外遇對象一家仍繼續占用頂樓建物長達3年,孫姓前妻因此提起民事訴訟。
士林地方法院認定頂樓建物屬前妻所有,判決對方一家遷讓,若拖延須按月給付房租。
全案可上訴。
頂樓加蓋屋歸前妻所有 士林地院判外遇對象一家遷讓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7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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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事件緣起
據報導,鄭姓男子與孫姓女子於1978年結婚,婚後在台北市共同購買一間5樓房屋,登記在鄭男名下,兩人也共同出資在頂樓加蓋建物。判決指出,鄭男後來赴中國出差期間與另一名女子發展婚外情,並育有2子。鄭男因感愧疚,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妻子作為補償。
離婚後仍租屋同住
兩人於2014年離婚,但鄭男離婚後仍向前妻承租頂樓建物,與外遇對象一家在該處居住。判決提到,鄭男後來罹癌,無力負擔房租,曾向前妻表示,待次子成年就會搬離。不過鄭男於2022年過世,對方一家並未離開,持續占用頂樓建物長達3年。孫姓前妻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一家遷讓房屋。
法院審理與判決
被告方辯稱,鄭男當年贈與前妻的範圍不包含頂樓建物,頂樓屬鄭男財產,且自己長期負擔頂樓水電費,可證明頂樓並非前妻所有。
士林地院不採納這項說法。法院認為,前妻當年花費172萬餘元整修頂樓,若頂樓不在贈與範圍內,她沒有理由投入這筆高額費用。至於水電費,法官認為被告作為實際居住者,本來就應該負擔,不能據此認定對頂樓建物享有權利。
法院最後判決前妻勝訴,被告一家須遷讓頂樓建物;若拖延遷讓,須按月給付房租。全案仍可上訴。
背景說明
民事訴訟中,房屋所有人可依民法第767條,對無權占有其所有物的人請求返還。若占用人沒有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依據,所有人也可能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這也是法院常以按月給付金額計算占用補償的原因。
民事判決作成後,當事人如不服,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在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提起上訴;判決確定前,結果仍可能改變。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 自由時報 房贈前妻 外遇夫病逝 小三霸住頂樓3年 (10/27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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