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男子阿豪(化名)與妻子小薰(化名)2018年結婚,2024年4月起分居,2025年7月經判決離婚確定。
小薰在婚姻存續期間與阿傑(化名)交往並生下女嬰,離婚後經親子鑑定確認女嬰為阿傑之女。
阿豪向兩人求償160萬元,新北地方法院認定小薰違反忠誠義務,判賠20萬元及法定延滯利息。
法院採信阿傑不知小薰仍有婚姻,駁回對他的請求,全案得假執行。
婚姻存續期間生下他人之子 前妻遭判賠前夫20萬、男方免賠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6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 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完整報導
新北一名男子阿豪(化名)離婚後得知,前妻小薰(化名)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交往並生下女嬰,因而向前妻及對方阿傑(化名)提告,連帶求償160萬元。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小薰違反配偶間的忠誠義務,判她賠償20萬元,阿傑部分則全數駁回。
事件經過
據判決內容,阿豪與小薰於2018年結婚,後因個性不合,自2024年4月起不再同居,並商談離婚。之後由小薰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於2025年7月判決離婚確定。
離婚後不久,小薰帶著剛出生的女嬰與阿傑進行親子鑑定,並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確認女嬰為阿傑的親生女兒。阿豪接獲法院通知後,依女嬰受胎期間回推,認為小薰是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孕,遂委任律師提告,請求160萬元慰撫金。
雙方主張
小薰在庭上表示,兩人早在2024年初就協議離婚、各自生活,婚姻已有破綻,沒有保護的必要。阿傑則表示,自己2024年8月認識小薰時,對方隱瞞了仍在婚姻中的事實,直到2025年6月判決離婚後才告知,因此他沒有故意或過失。
法院認定
法院指出,阿豪提出的臉書貼文等證據,都是小薰公開帳號所發布,無法證明阿傑看過這些內容,或知道小薰仍有婚姻關係。法官因此認定阿傑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小薰交往,並無侵害配偶權的故意或過失,不需負賠償責任。
對於小薰,法院認為,即使夫妻分居或婚姻已有破綻,在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消滅前,配偶之間仍互負忠誠義務。小薰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並生子,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嚴重侵害阿豪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
法官綜合雙方學經歷、經濟狀況,以及兩人案發前已分居多時的感情現況,認為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小薰須給付阿豪20萬元及法定延滯利息,其餘請求駁回,全案得假執行。本案為地方法院判決,是否上訴報導中未提及。
背景說明
配偶權在民法上屬於基於配偶身分所生的身分法益。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侵害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也可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互負忠誠義務,即使分居,在離婚確定前仍然存在。第三人是否需負責,通常要看其對對方有婚姻是否知情,或應否知情,也就是有無故意或過失。慰撫金金額由法院依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案情裁量。判決宣告「得假執行」,是指在判決確定前,勝訴一方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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