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日租房客輕生致房屋成凶宅 法院判父母於遺產範圍內賠106萬

事實摘要

高雄一名35歲邱姓女子2024年11月5日以日租方式承租前鎮區一間大樓房屋,2天後在屋內輕生。
屋主主張房屋成為凶宅而貶值,向邱女的父母請求賠償。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父母在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屋主106萬6765元。
全案可上訴。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6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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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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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高雄一名邱姓女子以日租方式承租前鎮區一處房屋,入住2天後在屋內輕生,屋主認為房屋因此成為凶宅、價值受損,向邱女的父母提起民事訴訟求償。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兩人應在繼承邱女遺產的範圍內,連帶賠償屋主106萬6765元,可上訴。

事件經過

據報導,屋主將前鎮區某大樓內的房屋出租給一名邱姓男子,並同意對方轉租。邱姓男子於2024年11月5日,以日租方式把房屋轉租給35歲的邱女。邱女於同月7日在屋內輕生,屋主主張房屋因此成為凶宅而貶值,以邱女遺產繼承人,也就是她的父母為對象提告,請求賠償房屋價值減損的損失。

雙方主張

邱女的父母答辯表示,邱女是行為自主的成年人,父母無法預防她的極端決定。他們也指出,該房間只是大樓中的其中一戶,並非獨棟建物,事發後家屬低調處理,未驚動他人,房屋後來也持續出租,並沒有屋主所稱價值嚴重下降的情形。

法院認定

法官依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的估價報告書,認定該房屋確實因事件成為凶宅,市場價值減損106萬6765元。

法官並指出,邱女生前曾表達缺乏家庭溫暖、不想把錢留給家人,且把相關受益人資料改為劉姓友人,顯示她生前能對身後財產做安排,卷內也沒有證據顯示她輕生時欠缺識別能力。法院認為,邱女應知道輕生會使房屋成為凶宅而損及市場價值,卻仍這麼做,或至少抱持不在意的心態,因此她的繼承人應負賠償責任。判決兩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上述金額,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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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對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即有相關規定。人死亡後,其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原則上由繼承人概括承受,但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若依法主張限定責任,僅需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有相關規定。至於「凶宅」,法律上並無統一定義,實務上常指屋內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的房屋,是否影響價值,常需透過不動產估價等方式在個案中判斷。民事判決作成後,當事人如不服,可在期限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ETtoday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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