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去年5月駕車在桃園市龜山區左轉時,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賴姓男子。
賴男受傷後至今臥床,仍無法自理生活。
桃園地方法院近日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3個月。
據報導,吳男堅稱轉彎前沒看到人,法官考量此情形後未給予緩刑。
桃園駕駛左轉撞行人致其臥床 法院判3月不予緩刑
事實摘要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6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 刑度
- 有期徒刑 3 個月・看同類過失傷害案件判多久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你覺得這個判決?
登入後可以投票;結果只是網友觀感,不代表判決對錯。
背景說明
過失致重傷害罪規定於刑法第284條,指因過失致他人受重傷者,依該條處罰。刑法第10條第4項對「重傷」有列舉,例如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緩刑規定於刑法第74條,法院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可考量犯罪情節、被告狀況等因素,宣告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刑罰。是否給予緩刑,由法官依個案裁量。以上為一般性法規說明,並非本案認定。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 自由時報 桃園男左轉撞癱行人堅稱「沒看到人」 判刑3個月不給緩刑 (10/26 11:23)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