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洪姓男子主張,妻子於2022年離家失蹤,他向警方申報協尋。
2024年5月他接獲戶籍登記催告書,才得知妻子離家期間與他人生下女嬰。
洪男提告求償100萬元,桃園地院審理後判決洪妻須賠償25萬元,其餘請求駁回。
全案仍可上訴。
妻離家2年後才知外遇產女 桃園地院判賠丈夫25萬元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5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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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桃園市一名洪姓男子主張,妻子離家失蹤兩年後,他接獲一封戶籍登記催告書,才得知妻子在外與他人生下女嬰,因此向妻子提告求償精神撫慰金。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洪妻須賠償25萬元,逾此部分的請求則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事件經過
據報導,洪男與妻子於2011年結婚,育有2名兒子。洪男表示,妻子在2022年無預警離家,他多方尋找都沒有結果,只好向警方申報失蹤人口協尋。
2024年5月,洪男接獲戶籍登記催告書,才得知妻子在離家期間與他人外遇並生下女嬰。洪男認為自己的配偶權受到侵害,身心備受折磨,因此提告求償100萬元。
雙方主張
洪妻對於離家期間與他人外遇並生下女嬰一事並未爭執,但主張在離家前,夫妻感情早已長期失和。她也認為,即使行為構成侵害配偶權,洪男請求的金額仍然過高,應予酌減。
法院認定
法院審理後指出,洪妻自2022年離家後至今未返家,洪男也確有申報失蹤人口協尋。兩人經法院調解,已於2024年7月離婚;洪妻所生女嬰,經家事法庭判決確認與洪男無親子關係。法院認為,這些事證足以證明洪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第三人生下女嬰,洪男請求精神賠償有所依據。
不過法院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能力,並考量洪妻自2022年起即與洪男分居,可見雙方感情已有不睦,洪男所受精神損害程度相對較低。法院因此認定精神撫慰金以25萬元為適當,超過的部分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背景說明
配偶權一般指夫妻間基於婚姻關係,彼此應維持圓滿、互相忠誠的身分法益。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也可請求賠償相當金額。至於賠償金額,法院會綜合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婚姻狀況及侵害情節等因素,個案裁量。
另外,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常是這類訴訟的請求依據。
民事判決作成後,當事人若不服,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判決尚未確定。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 自由時報 苦尋失蹤妻2年卻等到1張戶政催告書 人夫崩潰提告獲賠25萬元 (10/25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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