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
又稱:保證人、作保、連帶保證
一句話解釋為別人的債務作保,借款人不還錢時,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還款。
詳細說明
- 民法第 739 條規定保證契約;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第 745 條),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向借款人求償。
- 連帶保證人通常已拋棄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不先找借款人,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討全部債務。
- 幫人作保前要想清楚:等於隨時可能替對方還全部的錢。
實際例子
男子幫朋友的車貸當連帶保證人,朋友失聯後,銀行直接向他追討剩下的 60 萬元。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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