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

又稱:保證人、作保、連帶保證

一句話解釋為別人的債務作保,借款人不還錢時,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還款。

詳細說明

  • 民法第 739 條規定保證契約;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第 745 條),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向借款人求償。
  • 連帶保證人通常已拋棄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不先找借款人,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討全部債務。
  • 幫人作保前要想清楚:等於隨時可能替對方還全部的錢。

實際例子

男子幫朋友的車貸當連帶保證人,朋友失聯後,銀行直接向他追討剩下的 60 萬元。

相關法條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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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543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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