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票 又稱:退票、拒絕往來戶 一句話解釋開出的支票到期時帳戶餘額不足,銀行拒絕付款而退票;已沒有刑責,但會留下退票紀錄並影響信用。 詳細說明 台灣在 1987 年廢除票據刑罰,跳票不再有刑事責任,但持票人仍可以依票據法向發票人求償。 退票紀錄累積達一定次數,會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一段期間內不能再申請支票存款帳戶。 惡意開空頭支票騙取財物,仍可能另外構成詐欺罪。 實際例子 建商資金周轉不靈,開給下游廠商的支票接連跳票,廠商聚集討債,建商被列為拒絕往來戶。 相關法條 票據法 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以該資料庫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相關詞條 借據 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