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肄業生診間持美工刀傷人 高院二審改判有期徒刑1年4月

事實摘要

輔仁大學肄業生曾姓男子2025年11月11日下午假裝病人掛號,進入診間持美工刀攻擊輔大前校長、泌尿科醫師江漢聲。
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並求刑7年,一審認定曾男無殺人犯意,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全案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28日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年4月。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8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刑度
有期徒刑 1 年 4 個月・看同類傷害案件判多久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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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輔仁大學肄業生曾姓男子去年假扮病人到診間,持美工刀攻擊輔大前校長、泌尿科醫師江漢聲。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一審認定曾男無殺人犯意,改依傷害罪判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天(28日)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年4月。

事件經過

據報導,曾男於2025年11月11日下午2時許,以病人身分掛號進入診間。他趁江漢聲看診結束、背對自己洗手時,表示自己不是來看病的,並持預先藏好的美工刀揮砍江的下半身。江以徒手抵抗,曾男仍持續攻擊,江因此右手腕有約6公分撕裂傷,左前臂有淺裂傷,左手及左腹壁也有擦挫傷。

江逃出診間後,曾男再將美工刀擲向江,但未擊中。

事前貼文

據報導,曾男在2025年10月底就於臉書預先撰寫文章,內容聲明自己對江漢聲沒有殺人的主觀犯意,並設定在11月11日傍晚5時許發布。

一審認定與判決

檢方起訴曾男涉犯殺人未遂罪,求刑7年。不過一審認為,曾男主觀上僅有傷害的犯意,並無殺人的犯意。

一審審酌,曾男因另案對江獲判無罪而心生不滿,並以謀求輿論關注為藉口持刀相向,造成醫療從業人員恐慌,也對醫病關係造成不良影響。另考量曾男坦承犯行、沒有前科,且休學後從事兼職社會科家教等生活狀況,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二審結果

全案經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天上午宣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年4月。

背景說明

刑法上,殺人罪與傷害罪的主要差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殺人的故意。法院通常會綜合行為人的動機、使用的凶器、攻擊的部位與次數、造成的傷勢等客觀情況,判斷其犯意。殺人未遂是指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但未發生死亡結果;若法院認定行為人僅有傷害故意,則依傷害罪處理。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罪,第277條第1項規定普通傷害罪。刑事案件經一審判決後,當事人不服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可維持原判決,也可撤銷後自行改判;二審判決後,符合規定者仍可再上訴第三審。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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