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0日,新竹一名曹姓男子遭假投資詐騙,簽發支票交換對方支票後損失355萬元。
警方循來電門號查出登記人為彰化縣越南籍女移工阮女,檢方以幫助詐欺起訴。
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為,阮女居留證曾在仲介手中,申請書簽名也疑為假造,證據不足以認定她有幫助詐欺的故意與行為,判決無罪。
門號遭冒名申辦涉助詐355萬 越南籍女移工獲判無罪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8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 刑度
- 無罪・看同類詐欺案件判多久
- 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高法院
完整報導
新竹一名曹姓男子2024年8月遭詐騙集團以假投資手法騙走355萬元,警方循線查到涉案門號登記在越南籍女移工阮女名下,檢方因此起訴她涉嫌幫助詐欺。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阮女有罪,判決無罪。
事件經過
據判決書內容,曹男於2024年8月20日下午接到詐騙集團來電,對方宣稱有穩賺不賠的投資機會。曹男信以為真,簽發多張總額355萬元的支票,與對方持有的支票互相交換。事後他發現對方交付的支票無法兌現,等於平白損失355萬元,隨即報警處理。
警方依來電門號追查,發現門號所有人為彰化縣移工阮女。檢方認為她提供門號給詐騙集團使用,涉嫌幫助詐欺,因而提起公訴。
被告否認申辦
審理期間,阮女堅決否認申辦該門號,也否認把SIM卡交給他人。她表示申請資料上的簽名並非自己所簽,且當時居留證遭仲介公司扣留,她已申請補發,推測是有人拿舊居留證冒名申辦。
辯護律師則指出,本案與同法院另一案件高度相似,都是透過特定商行辦理,且簽名與本人不符。律師主張詐騙集團盜用個資申辦門號的情形並不少見,不能只因門號登記在被告名下,就推定是她本人申辦並交付使用。
法院認定
法官引用最高法院見解指出,幫助犯在主觀上須認識正犯的犯罪並有助成意思,客觀上則須在犯罪實行前或實行中提供實質促進效果,且具功能性關聯。法院認為,本案門號與詐欺曹男的犯行之間欠缺實質連結,無法認定阮女有幫助詐欺的故意與行為。
法院並表示,檢方所依據的被告供述、證人證述、通聯紀錄及申辦資料,都不足以形成有罪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院諭知阮女無罪。本案是否上訴,報導中未提及。
背景說明
幫助詐欺屬於「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須有幫助的故意,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詐欺取財罪的處罰。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犯罪不足以認定時,應諭知無罪判決。因此,門號登記在某人名下,仍須有證據顯示該人知情並提供使用,法院才可能認定構成犯罪。民眾如接獲可疑投資邀約,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 自由時報 女移工手機門號助詐團騙得355萬 「這兩原因」判無罪 (10/2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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