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李姓男子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出金手」,2024年12月間匯入共8萬元到周姓男子帳戶,讓對方以為投資有賺錢。
周男後來分三次面交現金,總額270萬元,事後才發現被騙。
彰化地方法院認定李男的角色是詐團取信被害人的關鍵環節,依加重詐欺等罪合計判處3年徒刑,另科罰金4萬元。
彰化男當詐團出金手 匯8萬製造獲利假象遭判3年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6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 刑度
- 有期徒刑 3 年,併科罰金 40,000 元・看同類詐欺案件判多久
- 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完整報導
彰化一名李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負責以匯款方式替集團建立被害人的信任。他在2024年12月間,先後把共8萬元匯進周姓男子的帳戶,使周男相信投資確實獲利,之後陸續交出現金共270萬元,才知道被騙。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加重詐欺等罪,合計判處李男3年徒刑,另併科罰金4萬元。
加入「出金水房」分工
據判決書記載,李男自2024年5月起加入吳姓男子成立的詐欺集團「出金水房」,月酬為1萬元。他在Telegram群組中聽從指示,把小額款項匯給被害人,營造可以領回報酬的假象,藉此促使對方投入更多錢。
周男受騙經過
2024年10月,詐團成員冒充「范達投資」人員,經由LINE向周男推薦股票投資,說只要儲值就能取得投資資訊並賺取高額報酬。同年12月2日,李男到彰化一處郵局,分兩筆匯給周男6萬元與2萬元。周男信以為真,之後分別在12月2日、13日、31日當面交付30萬元、200萬元、40萬元給車手,最後發現遭詐。
另對郭姓男子行騙未成
判決也提到,李男曾向彰化大村鄉的郭姓男子匯出2000元,名目是車馬費,意圖讓對方交出存摺和提款卡。郭男覺得可疑,沒有交付帳戶並報警,據報導,詐團因此被循線查獲,李男也遭逮捕。
法院如何認定
法官認為,出金屬於詐團取得並加強被害人信任、讓對方持續交錢的重要分工,不能視為次要的附帶舉動,也不能因為沒有親自收款就免除責任。考量李男認罪,且在另案已繳回7萬元犯罪所得,法院對加重詐欺未遂部分判10月,加重詐欺既遂部分判2年2月,合計3年,併科罰金4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
背景說明
投資詐騙集團常採分工模式,包括對外聯繫的話術人員、收取現金的車手,以及以小額匯款製造「獲利」假象的出金手。透過先讓被害人領到少量款項,詐團藉此建立信任,再誘使投入更大金額。
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的加重詐欺罪,適用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等情形,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依同條第2項亦予處罰。共同犯罪者即使未親自接觸被害人,只要在犯罪計畫中分擔一部分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 自由時報 放小餌釣大魚!匯8萬「假獲利」誘投資270萬 詐團出金手判3年 (10/26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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