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獲搬運工返程遭追撞身亡 法院認定屬僱傭,雇主須賠償逾百萬元

事實摘要

一名賣海鮮的童姓男子,固定找2名李姓友人到漁港幫忙搬運,每次支付1千元搬運費。去年8月28日,3人從鼻頭漁港返程,行經瑞芳區台2線停等紅燈時被曳引車從後方追撞,1人死亡、1人下肢重傷。家屬與傷者向童男求償,法院認為雙方有勞動契約,判他賠死者家屬118萬6550元、傷者7萬9524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6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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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起漁獲搬運途中的車禍,法院認定受雇搬貨的友人與海鮮業者之間成立勞動契約。業者童姓男子因此被判須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與受傷者,全案還能上訴。

事故經過

據判決書所載,童男經營海鮮買賣,每逢需要搬運人力,就會通知2名李姓友人一同前往漁港進貨,每次給付1千元搬運費。去年8月28日上午,他駕車載著2人前往鼻頭漁港,返程行經瑞芳區台2線、停等紅燈時,被後方的曳引車追撞。其中1人當場不治,另1人下肢重傷。

雙方各執一詞

死者家屬與傷者認為,事故發生在工作返程途中,屬於職業災害,因此向童男及其父親請求喪葬費、死亡補償、醫療費,以及醫療期間原領工資的補償。

童男則表示,自己的主業是在父親的咖啡店打工,與2人是鄰居也是好友,只在偶有搬運需求時才詢問意願,平均每月僅1至4次,兩人可自由選擇是否前往,彼此不存在指揮監督或僱傭關係。

法院如何認定

法官指出,童男在警方詢問時曾自承2人是「員工也是朋友」,加上他經營海鮮賣場,對工作時間、地點與內容具有實質指揮監督權,因此認定雙方在人格及經濟上具從屬性,成立勞動契約。法院依勞動基準法關於職業災害補償的規定,計算基本工資與醫療、工資補償等費用,判童男應給付死者家屬118萬6550元,並給付重傷的李男7萬9524元。

至於童男的父親,法院認為查無共同經營或僱傭的證據,駁回對他的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背景說明

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勞動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務、接受指揮監督並領取報酬的契約。實務上,法院不只看雙方如何稱呼彼此,也會綜合工作時間、地點、內容是否受指揮,以及對報酬的依賴程度,判斷是否具有從屬性。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原則上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補償,包括醫療費用、工資補償及死亡補償等。此外,民事判決在上訴期間內尚未確定,當事人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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