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阿嬤遺囑僅給孫女各3萬 法院認侵害特留分判塗銷房產登記

事實摘要

新竹一名阿嬤過世後留下房地、存款及金飾變現款,生前以代筆遺囑將房產指定由部分親屬取得。
兩名孫女依遺囑各分得3萬元現金,主張特留分遭侵害而向法院提告。
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特留分確實受侵害,確認兩人各有十八分之一特留分,並判決塗銷房地的遺囑繼承及遺贈移轉登記。
全案可上訴。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5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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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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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新竹一名阿嬤過世後留下價值數千萬元的房地、存款及金飾變現款,生前委請律師見證製作代筆遺囑,將房產指定由部分親屬取得。兩名孫女依遺囑僅各分得3萬元現金,認為特留分遭侵害而提起訴訟。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其主張有理由,判決塗銷房產的移轉登記。

事件經過

據判決內容,阿嬤生前製作代筆遺囑,將名下總價值逾2000萬元的房地,指定由特定子女與親屬取得。兩名孫女的父親先於阿嬤過世,因此依法以代位繼承人身分享有繼承權,但依遺囑內容,兩人只各得3萬元現金。

阿嬤過世後,取得房產的親屬隨即持遺囑辦妥遺囑繼承與遺贈登記。兩名孫女認為所得遠低於法定應得份額,與一名叔叔一同向法院起訴,主張遺囑嚴重侵害特留分。各方繼承人對遺產總額與分割方式各有主張,法院將訴訟合併審理。

法院認定

新竹地院指出,立遺囑的自由雖受法律保障,但不得違反民法有關特留分的強制規定。法院計算遺產總額及各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後,認定兩名孫女各可享有155萬7621元的特留分,遺囑僅給3萬元現金,已侵害其特留分。

法官表示,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後,遺囑中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即失其效力,回復的特留分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之上。因此部分親屬依遺囑辦理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妨害了兩名孫女等人的公同共有權利,請求塗銷登記有理由。

判決結果

法院確認兩名孫女對阿嬤的遺產各有十八分之一的特留分繼承權,並判令被告親屬應塗銷以遺囑繼承及遺贈為原因所為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至於各繼承人所提出的遺產分割方案,因內容相互矛盾,且金額超過現存現金總額,缺乏可行性,也未獲全體同意,法院予以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與原告按比例分擔,全案仍可上訴。

背景說明

特留分是民法為保障近親繼承人的基本生活與遺產利益所設的制度,即使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財產,也不能完全剝奪特定繼承人應得的最低比例。依民法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繼承人若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若遺囑處分使特留分不足,依民法第1225條,特留分不足的人可就不足額向受遺贈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扣減,扣減後遺囑中侵害部分即失效力。另外,代筆遺囑須符合民法第1194條的法定方式。上述為一般性法律規定,個案是否構成侵害,仍須由法院依遺產範圍與各繼承人情形計算認定。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ETtoday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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