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前年3月以2150萬元向朱姓女子購屋,交屋後遇颱風大雨,屋內多處漏水,修繕費估計逾410萬元。
張男控告朱女詐欺,台南地檢署不起訴且駁回再議後,他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自訴。
法院認為雙方爭議屬民事糾紛,缺乏犯罪積極證據,裁定駁回聲請,且不得抗告。
2150萬元購屋遇颱風嚴重漏水 買家提自訴詐欺遭法院駁回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3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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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已確定)・看同類詐欺案件判多久
- 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完整報導
花費2150萬元買房,交屋後卻遇上颱風,屋內嚴重漏水。張姓男子認為賣方朱姓女子隱瞞瑕疵,提告詐欺並聲請自訴,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屬民事糾紛,裁定駁回,且不得抗告。
買方指控賣方隱瞞漏水
據報導,張男前年3月以2150萬元向朱女購入房屋。他指出,賣方在現況說明書的漏水欄位勾選「否」,僅備註主臥室曾補土油漆。交屋後適逢颱風大雨,屋內多處漏水,管線也有破裂,修繕費估計高達410萬5500元。
張男主張,朱女具有房仲背景,簽約時卻以公設滲水、颱風天難免漏水等說法帶過,等於輕描淡寫隱瞞重大瑕疵。他不服台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因此向法院聲請自訴。
賣方否認並提出說明
朱女否認涉及詐欺,強調簽約時已告知該戶9樓曾在颱風天大雨時漏水,管委會會協助修繕,主臥室多年前的漏水也已補土處理,並未刻意隱瞞。仲介也作證表示,張男簽約前曾到場看屋,當時未見漏水,且契約載明朱女須負擔半年保固責任。
檢方與法院的判斷
檢方勘驗簽約相關證據後認為,朱女簽約時已說明屋況,也沒有免除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責任,主觀上難認有施用詐術的犯意,因而處分不起訴。
台南地院審理後指出,該屋屋齡已25年,張男簽約前多次看屋均未見明顯漏水,難以認定朱女事前明知有瑕疵卻故意隱瞞。法院並指出,朱女在合約中同意承擔半年保固責任,雙方對漏水成因說法不一,屬民事糾紛,不能因交屋後漏水超乎預期就推定對方詐欺。法院認為本案缺乏犯罪的積極證據,裁定駁回自訴聲請,不得抗告。
背景說明
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意圖,並以欺騙手段使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若只是買賣標的物事後發現瑕疵,不一定就構成詐欺,還須證明賣方事前明知並故意隱瞞。
民法對買賣設有物之瑕疵擔保制度,賣方原則上須對交付時物品所具有的瑕疵負責,買方可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雙方也可在契約中另行約定保固。
自訴是指被害人在檢察官不起訴或再議遭駁回後,可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由自己提起刑事訴訟。法院會先審查是否有足夠證據,若認為不符規定或欠缺犯罪嫌疑,可裁定駁回。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 自由時報 2千萬買房遇颱風大漏水! 買家氣炸怒告詐欺 (10/23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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