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女公關名譽訴訟 當事人遇害後父母承受 二審維持賠5萬

事實摘要

台北市信義區夜店一名女公關,2023年2、3月間與蔡姓女子發生感情糾紛,控告對方散布貶抑文字、損害名譽,求償40萬元。
一審台北簡易庭判蔡女賠償5萬元,案件上訴期間,該名女公關於2025年7月底遇害,訴訟改由家屬承受。
台北地院二審於10月28日駁回上訴,維持賠償5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8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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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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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北市信義區一名在夜店擔任公關的女子,生前因感情糾紛控告蔡姓女子侵害名譽權,求償40萬元。一審判賠5萬元,原告於上訴期間遇害,訴訟由家屬承受,台北地院二審28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糾紛起因

據報導,該名女公關2023年2、3月間與蔡女發生感情糾紛。她指控,蔡女不滿她與徐姓男子往來密切,擅自截取兩人對話紀錄,貼上社群限時動態,並加註貶抑性文字。

她另表示,後來接獲夜店同事與客戶反映,得知蔡女還透過社群私訊散布截圖,並指稱她行為影響店家名譽。她認為這些內容使名譽受損,業績受影響,也導致身心受創而需接受身心科治療,因此提告求償40萬元精神慰撫金。

一審判決

台北簡易庭審理後認為,蔡女所寫的相關文字帶有輕蔑、使人難堪的意涵,讓人感到受辱,已嚴重損及原告名譽權,也造成其精神痛苦,判蔡女賠償5萬元。

二審由家屬承受訴訟

案件上訴二審後,原告於2025年7月底在上班途中遇害。據報導,她遭前男友持刀砍殺身亡。本件民事訴訟改由其父母承受。

二審期間,原告的母親出庭表示,蔡女的行為嚴重損害名譽,使原告不敢出門,也在意外界眼光;並提到原告每月業績約10萬元,質疑名譽與商譽是否只值5萬元,因此維持求償40萬元的主張。她還說,原告生前遇事會據理力爭,自己身為母親,要替她完成這件生前惦記的事。

二審結果

台北地院二審認定一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判賠5萬元,全案確定。

背景說明

名譽權受到侵害時,被害人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被害人即使非財產上受有損害,也可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一般稱為精神慰撫金。金額由法院依雙方身分、情節與所受痛苦等因素斟酌決定,不一定等於原告請求的數額。

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死亡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訴訟程序在有承受訴訟人承受前當然停止,之後可由繼承人等具承受資格者承受。另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名譽權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權利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除外。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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