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汽旅車庫前遭酒測 行政法院認警攔查不合法撤銷罰單

事實摘要

嘉義陳姓男子今年6月26日深夜駕車停進汽車旅館車庫前,遭警方攔查並酒測,因酒精濃度超標被裁罰3萬元、記5點、扣牌24個月。
陳男不服提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警方無法證明攔查具客觀合理性。
警方稱攔查原因是陳男未繫安全帶,但法官勘驗影像未見員警提及,密錄器也因逾保存期限無法提供。
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8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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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嘉義陳姓男子今年6月26日深夜駕車,在停入汽車旅館車庫前遭警方攔查並接受酒測,因酒精濃度超標,被裁罰3萬元、記違規點數5點,並扣牌24個月。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警方無法證明攔查具有客觀合理性,判決撤銷原處分。

原告主張

據報導,陳男主張,他當天駕車駛入汽車旅館房間車庫前,客觀上並未造成任何危害,警方僅憑主觀臆測就任意攔查,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他也指出,汽車旅館車庫屬私人領域,受憲法隱私權保障,且該處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的「道路」,警方無權在此盤查與開罰。

監理機關說法

嘉義監理所則表示,依警方職務報告與路口監視器,可確認陳男確有駕駛該車輛行駛於道路,且酒測超標屬實,違規事實明確,警方執法並無不當。

法院認定

警方在訴訟中稱,當天是發現陳男未繫安全帶行駛,才發動攔查。不過法官勘驗陳男車上影像後發現,員警在攔查過程中並未提及安全帶。法院要求警方提供當天執勤的密錄器畫面,警方則以影像已逾保存期限為由表示無法提供,事後也未針對未繫安全帶一事舉發。法院因此認為員警的說法難以採信。

判決指出,警察實施酒測,須以「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為前提;若欠缺這項要件,僅憑警察主觀認定、無理由攔檢,所為舉發即屬違法。法院認為,警方既提不出密錄器自證,也無法證明陳男當時有危險駕駛行為,攔查門檻並不具備,攔查程序不合法,因而撤銷原處分。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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