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一名年逾70歲、身體多病的失能老父,遭39歲且罹患重病的兒子提告,要求每月給付2萬2000元扶養費。
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老父雖領有月退俸,但本身已是重度殘障,生活也需要費用支應。
據報導,法官最後駁回兒子的請求。
台東39歲病子向年逾70失能父求月付2.2萬扶養費 法院駁回

事實摘要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8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 法院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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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在台灣,親屬之間的扶養義務規定於民法親屬編。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父母對成年子女都可能有扶養責任。不過,扶養義務並非毫無限制,法院在審理時,會就請求人是否「不能維持生活」以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
依民法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須依一定順序或比例負擔;如果義務人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其義務。扶養費的金額,則會依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來決定。
所謂月退俸,是指公務人員、軍人等依法退休後,按月領取的退休給付。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 自由時報 中年病子向近盲聾老父討月付2.2萬扶養費 法官駁回 (10/28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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