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劉姓男子與他人有糾紛,請42歲鄭姓男子居中協調,但劉男未依約出席前一日的協調。
22日凌晨,雙方約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三段一處公寓租屋處見面,鄭男與友人共3人涉嫌對劉男動手。
劉男送往亞東醫院搶救後不治,鄭男中午前往分局投案,警方朝殺人罪嫌偵辦,並不排除與毒品糾紛有關。
調解約談失約引口角 土城公寓內48歲男遭毆身亡,涉案男子投案

完整報導
新北市土城區一處公寓租屋處,22日凌晨發生一起疑似因協調糾紛引發的傷亡案件。48歲劉姓男子遭人毆打後送醫,急救後仍不治。42歲鄭姓男子中午前往警局投案,警方依殺人罪嫌展開偵辦。
事件經過
據報導,劉男與他人發生糾紛,因此請鄭男擔任公正第三方,居中協調。雙方原先約定前一日在三重碰面,但劉男身為當事人卻未到場,鄭男因此覺得自己不受尊重,心生不滿。
22日凌晨,劉男主動聯絡鄭男,雙方改約在鄭男友人位於土城區金城路三段的公寓租屋處,打算當面說清楚。鄭男帶著友人前往,劉男則開車赴約,並請女友在車內等候。
衝突與送醫
據報導,雙方談話過程情緒愈來愈激動,鄭男與友人等3人涉嫌對劉男動手,持續到凌晨約3時。劉男女友被通知上樓後,發現劉男狀況不對,立即撥打119,將他送往亞東醫院救治。劉男疑似傷及要害,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警方處理
鄭男得知後果嚴重,加上警方已介入調查,22日中午前自行到分局投案,目前正在製作筆錄。警方表示,詳細經過仍待釐清,不排除案情與毒品糾紛有關,將朝殺人罪嫌偵辦。其餘涉案友人的身分與後續處理,報導中未進一步說明。
背景說明
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行為人只有傷害的意圖,卻造成被害人死亡,則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罪。兩者的區別,通常要由檢警與法院依證據判斷行為人當時的主觀犯意,例如使用的方式、攻擊的部位及力道等。刑法第28條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此外,刑法第62條規定,犯罪尚未被發覺前主動向偵查機關自首並接受裁判者,可減輕其刑,但是否符合自首要件,仍須由司法機關認定。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 自由時報 為友協調糾紛遭放鳥 他火大與同夥徒手打死人 (10/22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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