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林姓老翁騎機車發生車禍,臥床半年後死亡。
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函詢法醫研究所與急救診治的新光醫院,釐清腦傷與肺炎、食物吸入性窒息及死亡的關聯。
兩份醫學意見均認為車禍傷勢與死亡有關。
合議庭據此認定肇事的林姓男子過失駕駛行為與老翁之死具因果關係,應負過失致死刑責。
老翁車禍後臥床半年亡 新北地院認定車禍與死亡有因果關係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6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 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完整報導
新北市一名林姓老翁騎機車發生車禍後,臥床半年死亡。新北地方法院參酌法醫研究所與新光醫院兩份醫學意見,認定老翁是因車禍造成的腦部損傷長期臥床,引發併發症致死,車禍與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肇事的林姓男子應負過失致死刑責。
法院為何函詢醫療機構
據報導,合議庭為確認因果關係,分別函詢法醫研究所,以及車禍後急救診治老翁的新光醫院,希望釐清車禍造成的腦損傷,是否與後續發生的肺炎、食物吸入性窒息及死亡結果有關。
法醫研究所意見
法醫研究所表示,老翁雖經醫院評估症狀已獲控制、狀況穩定,但解剖遺體後發現,右側腦部呈現柔軟、塌陷及液化性壞死的狀態。研判死因包括腦損傷、肺炎及食物吸入窒息。
法醫研究所說明,嚴重腦外傷使老翁長期臥床,造成多項神經功能、生理功能及肢體活動受損,腦外傷病人因此容易併發嗆食、肺炎等狀況,所以將腦損傷列為死因之一。
新光醫院意見
合議庭也詢問新光醫院,老翁當時傷勢已趨穩定,若臥床期間沒有其他因素,車禍傷勢是否就不至於致死。院方回覆指出,老翁年紀大,腦傷嚴重而無法清醒,長期臥床容易發生肺炎等併發症,車禍傷勢確實間接造成死亡。
法院認定
合議庭認為,兩份關鍵醫學專業意見都指向車禍傷勢與死亡有關。老翁因車禍嚴重腦外傷遲遲未能清醒,長期臥床後引發嗆食、肺炎等併發症,最終死亡。法院認為,車禍所受傷勢在客觀上可預期引發相關併發症並造成死亡結果,因此認定林姓男子的過失駕駛行為與老翁死亡具有因果關係。
背景說明
刑法上的過失致死罪,必須證明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即使被害人不是當場死亡,而是經過一段時間、因併發症過世,法院仍會依醫學鑑定與相關證據,判斷先前的傷害在客觀上是否可能造成死亡結果。實務上,法院常會函詢法醫研究所或治療醫院,取得專業意見作為認定依據。過失致死罪規定於刑法第276條。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 聯合新聞網 2關鍵醫學意見 法院認具因果關係 (10/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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