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男不滿被分手國道追逼女友座車 法院判刑4月

示意圖:南投男不滿被分手國道追逼女友座車 法院判刑4月
AI 生成示意圖,非事件現場照片
事實摘要

南投縣王姓男子今年3月下旬下午,因女友開車途中傳訊息提分手,駕車上國道三號追趕。
他在北向249公里處發現女友的車後,多次變換車道並在前方驟然減速,迫使對方停靠路肩,女友報警求救。
王男辯稱未驟然降速,但警方調閱監視器,查出他確有變換車道、急剎車等行為。
南投地院近日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4個月。

判決追蹤

本案已宣判(本站於 2026/10/24 更新)。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

刑度
有期徒刑 4 個月・看同類其他案件判多久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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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報導

南投縣一名王姓男子不滿女友提出分手,今年3月駕車在國道三號追趕女友,並多次逼車、急剎。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近日認定他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

事件經過

據報導,王男的女友於今年3月下旬某日下午4時許開車上國道準備北上,途中以訊息向王男提出分手。王男不願分手,想挽回女友,得知她人在國道上後,也駕車上國道一路尋找、追趕。

王男在國道三號北向249公里處發現女友的車輛後,多次變換車道,並行駛到女友車前驟然減速,迫使女友緊急剎車。報導指出,王男還曾向女友恫稱「要死一起死」。

女友最後將車停在路肩,王男隨後把車停到她的車前,下車走到駕駛座旁敲打車窗,要求女友跟他同行,否則要開車撞擊。女友趕緊報警求救,危機才告化解。

被告辯詞與警方查證

王男辯稱,是女友見他的車開到前方後自行放慢速度,也是女友自己把車停到路肩,他並未驟然降速而使對方無法通行。不過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查出他確有變換車道、急剎車等行為。

法院判決理由

南投地院法官審酌,王男僅因感情糾紛,就在國道上短時間內多次變換車道並驟然減速,不僅妨害被害人駕車通行的權利,也極易使後方或鄰近車輛閃避不及而發生追撞,嚴重危及其他用路人與車輛安全。法官考量王男雖坦承犯行,但未能與對方和解,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4個月。

背景說明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規定在刑法第185條,處罰以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等方法,或以其他足以妨害交通安全的方法,致生往來危險的行為。這類犯罪重點在於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交通安全,因此即使沒有發生車禍,只要行為足以造成往來危險,就可能構成。駕車在高速公路上驟然減速、蛇行逼車,是實務上常見的類型之一。至於是否構成犯罪,須由法院依具體事證認定。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文由 AI 依多家媒體報導的事實重新撰寫,經系統自動比對原文檢查後發布,未經編輯逐篇核對;不轉載原文與新聞照片,配圖為 AI 生成的示意圖。案件相關人等在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無罪。內容如有錯誤,歡迎回報或來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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